《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征求意见
- 2019/12/16 14:59:50 25085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水生生态系统安全,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目前,基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基准的征求意见稿及其技术报告。根据国家生态环境基准管理规定,现将该基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1月6日前反馈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逾期不反馈将按无意见处理。
氨氮对水生生物毒性效应明显,是我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基本项目之一,也是我国水环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约束性指标之一。“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依据《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制定技术指南》(HJ 831-2017)制定,反映现阶段水环境中氨氮对 95%的中国淡水水生生物及其生态功能不产生有害效应的大剂量,可为制修订相关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预防和控制氨氮对水生生物及生态系统的危害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是基于环境因子与特定对象之间的剂量—效应(反应)关系做出的科学判断,不考虑社会、经济及技术等方面的因素,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制修订生态环境质量标准、评价生态环境质量以及进行生态环境管理的科学依据。随着科学研究的不断发展,生态环境基准也将适时修订和更新。
“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是我国国家生态环境基准之一。为使社会各界充分了解基准制定过程,特编制《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氨氮》。
“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由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定,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依据HJ 831-2017起草。依据《国家环境基准管理办法(试行)》,为阐述生态环境基准制定的具体方法和过程,生态环境基准发布时,需编制技术报告作为附件。
《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氨氮》分为六章和五个附录:第一章概述了制定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的基本情况;第二章介绍了国内外氨氮水质基准研究进展;第三章介绍了氨氮及其化合物的理化性质和毒性效应;第四章介绍了基准制定所需文献和数据的筛选过程;第五章介绍基准的推导方法和推导结果;第六章为水质基准制定自审核;附录A和B分别列表展示了氨氮对淡水水生生物的急、慢性毒性数据;附录C提供了自测毒性数据实验报告;附录D和E分别提供了不同水体温度和pH值条件下的氨氮种平均急性值和种平均慢性值。
“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氨氮”和《淡水水生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氨氮》均为发布。(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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