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规定》发布
- 2019/10/12 13:52:59 22152
- 来源:仪表网
我国《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和《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1/03-2006)》已施行多年,在指导核电厂和研究堆安全许可和证件管理方面、以及核安全监督方面取得较好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施行后,对核设施的安全许可提出了若干新的要求,对《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和《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1/03-2006)》进行完善和修订就显得尤为重要。另外,我国尚未制定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的管理规定,需要针对核燃料循环设施的特点制订相关规定。所以,国家核安全局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核安全法的相关要求,将核动力厂、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方面的规定予以进一步明确。
考虑到单独建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设施的许可管理将另行制订相关规定,本程序规定只针对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及为其配套建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设施的安全许可管理进行了规定。
2017年10月27日,国家核安全局局长办公会决定,在原《核电厂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HAF001/01-1993)》以及《研究堆安全许可证件的申请和颁发规定(HAF001/03-2006)》的基础上,制定针对包含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在内的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的管理文件。核电安全监管司成立了编制组,对核动力厂、核燃料循环设施等监管现状进行了详细的调研,提出了规定的编制原则和基本框架。
该规定编制过程中,编制组数次征求业内和社会意见,举行了十几次不同范围的研讨会,两次听取专家委员会的意见,尽大努力做到科学立法、严谨立法。
规定的编制过程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法规标准制修订程序规定的要求,做到程序合法合规。先后经过司务会、部长专题会的审查,并经法规标准司的合法性审查后,终于2019年7月11日经过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
制定《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规范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的程序,促进核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该程序规定一方面是核设施营运单位向国家核安全局申请核设施安全许可的重要指导,有助于核设施营运单位按照既定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高行政许可申请文件的质量和申请效率;另一方面也是社会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依据,国家核安全局在受理、技术审查、听证、征求专家意见和作出许可决定与否,要严格遵照该程序规定所要求的步骤和环节,规范行政,依法行政。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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