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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就标准征求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9年10月1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生态环境部,逾期未反馈的将按无意见处理。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水产品加工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水产品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由水产品生产助剂和添加剂类及医药品类等化工类产品的排污单位,以及生产水产品调味品、水产罐头制品和从事水产品饲料加工、非食用类的其他水产品加工的排污单位。
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水产品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饲料添加剂生产适用于方便食品、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产污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码头
本标准规定了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无组织颗粒物年排放量与实际排放量核算的参考方法,提出了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
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中,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干散货码头(煤炭、矿石)、通用散货码头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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