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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意见稿发布

2019/7/8 13:16:07    22387
来源:仪表网
摘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十部分 评价及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十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海滨浴场)、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
 
  增加评价分析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修订了近岸海域沉积物质量分级评价标准;增加了生物质量等级分级标准和生物多样性等级分级标准;增加了有关污染物入海量计算和评价的相关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评价和报告编制要求,包括对近岸海域环境(水质、沉积物、生物和生物质量、海滨浴场)、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评价与报告编制。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应急监测和专题监测的相关评价和报告编制。
 
  评价分析基本原则,每项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工作任务(包括年度工作)完成后,应以科学的监测数据为基础,用简练的文字配以图表正确阐述和评价监测海域水质、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等现状,分析环境质量的变化原因、发展趋势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适当的对策与建议。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获得结果后,应结合收集的水文、气象、污染事故、自然灾害等相关监测和观测数据,开展现状评价及趋势分析。对需要水文、气象等观测数据支撑的评价,如未获得水文、气象等观测数据的,应说明情况,不进行评价。
 
  开展区域评价时,区域一般以现有海区(渤海、黄海、东海、南海),沿海行政区域(省、市、县)管辖海域来划分,城市也可针对项目监测范围来确定,如项目建设区域或敏感区、对照区等。监测结果支持对河口海湾评价的,应进行以河口海湾为区域的评价。
 
  针对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现状等的评价,应进行同一区域不同时段或多时段比较、不同区域同一时段比较,并进行必要的变化趋势分析与预测评价,包括区域内各指标在空间与时间上的变化原因分析。(更多详情见附件)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下载查阅,联系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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