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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意见稿发布

2019/7/8 11:15:39    23591
来源:仪表网
摘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仪表网 仪表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九部分 近岸海域应急与专题监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九部分,针对近岸海域突发性应急事故监测和专题监测的方案和预案制定与修订、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主要修订以下几方面内容:增加了绿潮的定义和相关内容;增加了应急预案编制与方案修订,完善了监测方法选用、应急监测频次调整要求;取消了科研监测相关内容和生境损耗定义等。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突发性应急事故和专题监测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突发性应急事故监测和专题监测的方案和预案制定与修订、样品采集、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为做好近岸海域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相关监测机构应将近岸海域环境应急监测准备工作纳入到环境应急监测预案中,根据近岸海域监测和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型特点,做好及时调动人员、仪器设备和监测保障的准备。对负责区域较大的监测机构,在编制预案时,应考虑区域内其他监测机构共同参加应急监测的整体计划。当发生近岸海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时,按照预案组织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近岸海域应急监测点位根据污染事故类型、区域特点、污染的影响程度及范围,按 HJ730 相关规定布设应急事故监测点位、对照监测点位、污染影响程度监测点位以及事故恢复监测点位。必要时,并根据事故发展和处置进程,增加污染影响程度监测点位等。(更多详情见附件)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下载查阅,联系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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