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七部分 入海河流监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作为修订后标准的第七部分,为标准修订增加的部分,规定了入海河流水质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的方法和程序。本部分内容在地表水监测要求基础上,重点规定了适用入海河流监测的要求,包括:入海河流监测的一般要求;样品采集;分析方法;质量控制。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入海河流环境监测过程中的点位布设、样品采集、保存、运输、现场测试、实验室分析和质量控制等各个环节的技术要求,适用于近岸海域监测中入海河流监测。
本标准引用了文件主要有《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50179 河流流量测验规范》、《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72 水质自动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442.1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部分 总则》、《HJ 442.3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三部分 近岸海域水质监测》、《HJ 730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
其中,入海河流入境断面例行监测的采样时间按照 HJ/T 91 相关要求执行,监测频次一般为每月监测 1 次;非国控或省控断面,应与辖区环境管理要求相一致;遇有特殊情况,或发生污染事故时,按照应急监测相关要求执行;入海河流入海断面例行监测的样品采集应对照潮汐表,在落潮时采集样品。
入海河流入海断面必测与选测项目根据 GB 3838 和评价要求确定;例行监测必测项目为 GB 3838 表 1 的各项指标、其他无机氮项目和断面相关信息,包括水温、盐度、pH、电导率、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氮、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六价铬、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硝酸盐、亚硝酸盐,同时应测采样垂线水深和河流监测断面宽度。长江口和珠江口等大江大河河面宽度,可按收集相关信息方式处理;例行监测选测项目:硫酸盐、氯化物、铁、锰、硅酸盐;收集数据项目:流速、流量;收集不到相关资料时,有条件的可自行开展监测;对应急和有特殊评价要求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测项目;根据监测结果统计入海河流污染物入海量和区域污染物入海总量等。(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下载查阅,联系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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