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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总则》意见稿发布

2019/7/4 13:16:04    24113
来源:仪表网
摘要:为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部分 总则》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决定制定《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部分 总则》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完成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实施方案编制、海上监测用船及安全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包括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入海断面、直排海污染源、突发性应急事故和专题监测。
 
  本标准适用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水质、沉积物、生物、生物质量)、入海河流、直排海污染源及影响、突发性应急事故和专题监测方案制定、工作准备、监测用船及安全、质量控制等工作。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主要有《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421 海洋生物质量标准》、《GB 18668 海洋沉积物质量》、《GB 17378.3 海洋监测规范 第 3 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 17378.4 海洋监测规范 第 4 部分:海水分析》、《GB 17378.5 海洋监测规范 第 5 部分:沉积物分析》、《GB 17378.6 海洋监测规范 第 6 部分:生物体分析》、《GB 17378.7 海洋监测规范 第 7 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 168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442.2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二部分 数据处理》等。
 
  监测实施方案编制编制要求包括承担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的单位,在每年制定工作计划时,应当根据管理部门的监测要求(计划或方案)、涉及的环境质量和排放标准,编制例行监测实施方案;开展专题监测,应在监测实施前按照专题监测目的和要求编制专题监测实施方案;应急监测应当根据应急事故风险源情况和参考 HJ589,编制监测预案;在应急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发展或处置进程,修订应急监测方案。
 
  监测项目包括执行标准规定的项目和相关参数:根据监测目的和监测条件,涉及环境质量监测的监测项目按照执行的 GB 3097、GB 18668、GB 18421 和 GB 3838 等相关环境质量标准确定,涉及直排海污染源的监测,按 GB 8978 等排放标准确定;监测区域的环境污染特征参数一般应作为主要监测的项目,同时还包括简易水文气象参数等,具体参见 HJ 442.3~9 的相关要求;例行监测的监测项目一般为执行标准规定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可以开展其他相关项目或污染因子监测,并作为评价内容;应急监测的监测项目为突发性应急事故主要特征污染因子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影响的主要因子;专题监测根据其监测的目的,选择监测项目。(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下载查阅,联系邮箱:zhiguanchu@mee.gov.cn。
 
  (资料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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