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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近日,浙江省发布《城镇
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并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大学共同起草,将有利于浙江省水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用作再生水,并且不进入地表水体的,执行相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水质标准或行业相关回用水要求。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本标准不仅明晰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定义,对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更是从严要求,不论规模大小,主要水污染物均执行本标准中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规定了CODcr、氨氮、总氮和总磷等4项污染物控制要求。其余污染物控制要求仍按照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执行。
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相比,新建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都有所提高,更为严格。
此外,标准中还对四项污染物的测定方法进行了说明。其中,化学需氧量(CODCr)的测定涉及到《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HJ/T399),氨氮的测定标准涉及到《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665)。
总氮的检测涉及到《水质总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T199)、《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HJ636),总磷的测定方法涉及到《总磷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671)、《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670)。
标准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辖区内水质目标改善需求、重点敏感水域水质保护要求,确定执行本标准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及实施时间,并报省建设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排放要求。
在标准发布实施后,将为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提供依据。预计每年将减排CODcr、氨氮、总氮和总磷分别为18144、6048、3629和363吨,并将倒逼提升污水防治前端治理(如: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纳管分流)和污泥处置(改造后污泥需统一处理,防止二次污染),促进全省污水治理技术进步。
(资料来源:浙江省环保厅、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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