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网2016至2018年输配电价将明确规定
- 2016/3/28 16:12:31 12976
- 来源:贵州省发展改革委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贵州电网2016年至2018年输配电价的批复》。这是贵州省电力体制改革的又一重大成果,标志着贵州省输配电价改革正式落地。
记者从省发改委了解到,监管周期内贵州电网输配电价为每千瓦时0.1989元,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标准: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满1千伏电度电价为0.4660元/千瓦时,10(20)千伏电度电价为0.3991元/千瓦时,35千伏电度电价为0.3365元/千瓦时;大工业用电10(20)千伏为0.1739元/千瓦时,35千伏为0.1302元/千瓦时,110千伏为0.0799元/千瓦时,220千伏为0.0567元/千瓦时。此外,大工业用电基本电价按大需量计为35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计为26元/千伏安˙月。
降低大工业输配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
对于销售电价,省发改委要求,为有效解决当前大工业企业用电成本偏高的矛盾,刺激用电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此前输配电价改革总水平降价空间主要用于降低大工业输配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同步调整终端用户目录销售电价。
省发改委表示,电价调整从3月15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3月15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
为积极推进发电侧和销售侧电价市场化,贵州省把输配电价与发电、售电价在形成机制上分开。
鼓励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参与市场交易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用户或市场化售电主体与发电企业通过自愿协商、市场竞价等方式自主确定,电网企业按照政府核定的输配电价收取过网费。
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购电价格由市场交易的发电价格、输配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未参与电力市场的用户,继续执行政府定价。
省发改委要求,贵州电网有限责任公司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国家规定的电价水平。同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得到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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