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质量监测要一县一策
- 2014/11/20 10:48:53 5762
- 来源:湖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长期以来,为开展好环境质量监测,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监测网络体系。但在市(州)以下,由于环境监测能力建设不足等原因,对监测网络布局研究不深,例行监测坚持得不够好。因此,按照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业务一体化的指导精神,必须重视基础工作,加强基层环境质量监测工作。
严格来讲,国家、省、市3级不应承担具体的环境质量监测任务,而应由县级站完成相关工作,逐级上报,分级统计和评价。任何一个国家或省控断面(点位)都落在某个具体的县域内。也就是说,县域内应布设有相当数量的环境质量监测断面(点位),其中重要的断面(点位)才会上升为省控或国控。
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好比一张渔网,国控、省控断面(点位)构建的是一张大网眼的渔网,监测发现的是大尺度的环境质量问题,而小范围的环境质量问题则可能漏掉。为使一次监测收获更多,就只有将渔网的网眼变小,将重要的县级监测断面(点位)纳入进来。
以县域为环境质量监测基本单元,可以按3种模式设计管理思路:
一是促使县级环境监测站形成实际工作能力,承担大部分的环境质量监测任务。有些要素,如土壤、有机物的监测,由于技术复杂,可送市级站完成。每个县级站按要求上报数据,并编制县本级的月报、专报等。省、市两级环境监测机构以县站上报的监测数据为基础进行统计,并公开信息。
二是主要从政绩考核角度考虑,按省考市、市考县的原则,谁主导考核,则由其直接负责监测,从而保证考核结果的公平、公正。这样,市级环境监测站承担县域的环境质量监测,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监测市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环境质量。这种管理模式理清了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有利于落实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的主体责任。
三是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划分省、市、县3级事权,相应测算工作经费,3级财政分别安排预算,购买完整的、满足各级管理需要的环境监测服务。省、市、县3级环境监测机构主要从事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工作。
一县一策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依据当地的自然地理条件,确定科学的监测方案。对于水质监测,重要的河流、湖泊等水体,要在其源头或入境断面、中间重要控制节点、出境断面等开展监测,全面监测其在县境内的质量变化状况;对于大气环境监测,要在城区及适当的农村布设监测点位,实现城乡统筹监测;对于土壤监测,要综合考虑耕地、林地、旱地等的面积和工矿企业污染等因素,分类确定相应数量的跟踪监测点位,长期定位监测。生态、噪声、固体废物等的监测依据县情合理确定。
通过一县一策的监测,要达到从整体上把握每个县(市、区)环境质量状况的目的。为此,必须实现两个全覆盖:一是环境要素、监测指标的全覆盖,监测指标残缺,就不能得出全面、完整的评价结论;二是监测点位(断面)的全覆盖,应该纳入监视范围的重要水体、环境空气区域等,都要系统设置质量监测点位。
在没有新增污染来源的情况下,环境质量具有相对稳定的特点。因此,在很多工业欠发达的县域,一些点位(断面)的环境质量持续在监测,但数值变化不大。对这种情况,要建立和完善豁免制度。
环境质量监测豁免就是对环境质量相对稳定的监测断面(点位),在影响区域内污染源排放变化不大的情况下,适当降低监测频次,或延长某些指标的监测周期。根据发展规划及现代化建设理念,工业分布等相对集中,在一个县域内,大部分国土面积尚未开发。因此,除部分监测断面(点位)的环境质量有波动外,较多断面(点位)的监测数据是基本稳定的。在基础调查阶段,各种监测都要规范、全面,但通过长期监测,准确掌握了环境质量变化规律后,相对稳定指标的监测频次可降低,从而节约监测资源,集中精力开展污染源和其他突出环境问题的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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