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望歌:“收归”风能太阳能滑天下之大稽
- 2012/6/19 11:00:07 6944
- 来源:大洋网
摘要:
据《法制日报》报道,黑龙江省6月14日颁布《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企业探测开发风能及太阳能资源必须经过气象部门批准,而且探测出来的资源属国家所有,这是我国规范气候资源利用的地方法规。
此消息一出,便在网上炸开了锅。有网友就感叹道:以后晒个太阳喝个西北风什么的,都要交税了。有的网友认为,如果以后被太阳晒伤,那么是不是可以索取国家赔偿呢?更有网友记起曾经还有人建议开征呼吸税,如今太阳“躺着也中枪”……无论哪一种声音,无不指向政府太霸道法规太“强大”,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连太阳也不放过,以这种立法思维,说不准到时连星光、雷电、白云终有一天也要纳入国有制,这可不是天方夜谭哦。
风能、太阳能属于自然资源中的气候资源,不同于有质感的矿产、森林、山岭等资源,根据我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而黑龙江的法规将风能太阳能属于抽象概念的“国有”,未有宪法的法理支撑,操之过急,自然引来不少争议。一旦立法通过,风能太阳能就有类似与矿藏、水流的表述了——我国《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可是从实际上来看,对于气候资源来说,这样的法规有多强的操作性?
目前,学界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制度还存在争议,如今一部地方法规已经将风能太阳能所有权的界定,连征集民意都省略了,这种立法思路保证不了立法的程序正义,更不用说实质正义。从法律上来说,“国有”也称之为“全民所有”,对于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定义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执法的过程和结果来看,在强大而抽象的“国家”面前,“全民所有”往往沦为“全民没有,政府所有”的境地,一旦将风能太阳能界定为“国有”,那么管理、利益和收益全部纳入了政府有形之手,以后收费征税自然变得顺理成章,比如老百姓屋顶和院子里的太能能热水器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并且纳税才能利用,企业想自主开发和研究气候资源更是难上加难。
据介绍,之所以黑龙江省在全国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是因为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因而政府制定法规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平心而论,跟气候资源开发与利用的企业到底都要更自然界打交道,研究风能太阳能不可少,一旦这部法规被制定推广,企业自主权完全被政府控制,一大堆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制约了企业创新的步伐和方向,那么这个行业必然走向停滞,而更多的优惠政策将会倾向于国有企业,能够在气候资源开发领域分得一杯羹的企业也将会举步维艰,说到底气候资源收归国有不利于企业发展。假如企业随意探测开发气候资源问题严重,那么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来监管与约束,而不是将自然界的东西归于囊中后再探讨整顿企业行为,政府是监管主体而不是占有者,更不应该是所有权的代表。
当然,自然资源必须立法,但是从实际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来看,地球上的资源有限以及资源减少与破坏并且构成对人类生存的威胁才是立法的基础,比如水土流失严重,森林资源受到破坏,草场退化、严重部分草场盐碱化,水、海洋污染日益严重等,完全有理由立法合理利用,以此完善法律保护机制,促进资源可持续发展,然而,像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暂时未认定资源,而且人类活动对其影响有限的前提下,不应当成为政府收归国有的范畴,从保护和利用的层面来说,还未需要上升到国家战略、政府职能等高度加以干涉。从实际感受来看,清新的空气和温暖的阳光总比一只手从中作梗来得惬意来得舒服,人们能够更自由地沐浴在阳光里,不是政府管得多,恰恰是管得少的缘故,风能太阳能“收归”国有恐要迟缓,否则滑天下之大稽!
此消息一出,便在网上炸开了锅。有网友就感叹道:以后晒个太阳喝个西北风什么的,都要交税了。有的网友认为,如果以后被太阳晒伤,那么是不是可以索取国家赔偿呢?更有网友记起曾经还有人建议开征呼吸税,如今太阳“躺着也中枪”……无论哪一种声音,无不指向政府太霸道法规太“强大”,上管天下管地,中间还管空气,连太阳也不放过,以这种立法思维,说不准到时连星光、雷电、白云终有一天也要纳入国有制,这可不是天方夜谭哦。
风能、太阳能属于自然资源中的气候资源,不同于有质感的矿产、森林、山岭等资源,根据我国《宪法》第9条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而黑龙江的法规将风能太阳能属于抽象概念的“国有”,未有宪法的法理支撑,操之过急,自然引来不少争议。一旦立法通过,风能太阳能就有类似与矿藏、水流的表述了——我国《民法通则》第81条规定“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可是从实际上来看,对于气候资源来说,这样的法规有多强的操作性?
目前,学界对水资源的所有权以及所有权制度还存在争议,如今一部地方法规已经将风能太阳能所有权的界定,连征集民意都省略了,这种立法思路保证不了立法的程序正义,更不用说实质正义。从法律上来说,“国有”也称之为“全民所有”,对于所有权,我国《民法通则》定义为“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从执法的过程和结果来看,在强大而抽象的“国家”面前,“全民所有”往往沦为“全民没有,政府所有”的境地,一旦将风能太阳能界定为“国有”,那么管理、利益和收益全部纳入了政府有形之手,以后收费征税自然变得顺理成章,比如老百姓屋顶和院子里的太能能热水器必须经过政府批准并且纳税才能利用,企业想自主开发和研究气候资源更是难上加难。
据介绍,之所以黑龙江省在全国发布了《黑龙江省气候资源探测与保护条例》,是因为近年来黑龙江省一些企业随意探测开发风能、太阳能资源问题非常突出,针对这一问题,因而政府制定法规对企业开发探测风能、太阳能资源进行规范。平心而论,跟气候资源开发与利用的企业到底都要更自然界打交道,研究风能太阳能不可少,一旦这部法规被制定推广,企业自主权完全被政府控制,一大堆的审批程序和手续制约了企业创新的步伐和方向,那么这个行业必然走向停滞,而更多的优惠政策将会倾向于国有企业,能够在气候资源开发领域分得一杯羹的企业也将会举步维艰,说到底气候资源收归国有不利于企业发展。假如企业随意探测开发气候资源问题严重,那么可以通过有针对性的措施来监管与约束,而不是将自然界的东西归于囊中后再探讨整顿企业行为,政府是监管主体而不是占有者,更不应该是所有权的代表。
当然,自然资源必须立法,但是从实际法律法规的制定与执行来看,地球上的资源有限以及资源减少与破坏并且构成对人类生存的威胁才是立法的基础,比如水土流失严重,森林资源受到破坏,草场退化、严重部分草场盐碱化,水、海洋污染日益严重等,完全有理由立法合理利用,以此完善法律保护机制,促进资源可持续发展,然而,像风能和太阳能等清洁能源暂时未认定资源,而且人类活动对其影响有限的前提下,不应当成为政府收归国有的范畴,从保护和利用的层面来说,还未需要上升到国家战略、政府职能等高度加以干涉。从实际感受来看,清新的空气和温暖的阳光总比一只手从中作梗来得惬意来得舒服,人们能够更自由地沐浴在阳光里,不是政府管得多,恰恰是管得少的缘故,风能太阳能“收归”国有恐要迟缓,否则滑天下之大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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