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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三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在2024年7月1日以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建设项目,为新建企业;在2024年6月30日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为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自2024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现有企业自2025年12月31日起实施《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第一条(1)和(2)、第三条b)和c)、第七条a),《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第一条(1)、第三条b)和c),《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第七条b)和c)、第十四条b)的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上标准修改单的其他规定。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修改单
修改表 3 和表 4,内容如下:(1)将“酸性气回收装置”修改为“酸性气回收装置和烷基化废酸再生”,增加氮氧化物排放限值为 150 mg/m3(表 4 为 100 mg/m3),将脚注 d(表 4 为脚注 c)
修改为“酸性气回收装置生产硫酸和烷基化废酸再生时执行该限值”;(2)针对废
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增加脚注 e(表 4 为脚注 d),内容为:对于采取分质处理的污
水处理厂一级好氧生物处理池(不含)前的废水设施排放的有机废气,以及未采取分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废水设施排放的有机废气,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3 kg/h(表 4 为 2 kg/h)的,相应的处理装置去除效率不应低于 80%;(3)针对非甲烷总烃增加脚注 f(表 4 为脚注 e),内容为: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若有机废气引入火焰区进行处理,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率要求。(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修改单
修改表 4 和表 5,(1)针对废水处理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增加脚注d(表 5 为脚注c),内容为:对于采取分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一级好氧生物处理池(不含)前的废水设施排放的有机废气,以及未采取分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废水设施排放的有机废气,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 kg/h(表 5 为 2 kg/h)的,相应的处理装置去除效率不应低于80%;(2)针对非甲烷总烃增加脚注e(表 5 为脚注d),内容为: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若有机废气引入火焰区进行处理,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率要求。(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修改单
修改适用范围第一段,内容为: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塑料制品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参照执行。
修改 3.2 条“合成树脂工业”定义,内容为:以低分子化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成树脂的工业,或者以基础合成树脂和废合成树脂为原料,采用改性或再生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的工业。
增加 3.19 条 “ 塑 料 制 品 工 业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内容为:以合成树脂为原料,通过挤出、注射、吹塑、压制、压延、发泡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工业,以及利用废弃的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工业。将 4.5 条中“合成树脂加工以及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修改为“塑料制品工业”。(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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