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静两用电子汽车衡(整车式)》团体标准发布
- 2023/6/29 14:38:38 28010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行业标准】根据《中国衡器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山东金钟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动静两用电子汽车衡(整车式)》团体标准(2022年立项计划T 2022001),已经中国衡器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审查通过,并由中国衡器协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现批准发布,编号为 T/CWIAS 0002-2023,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静态电子汽车衡是指以整车称量方式确定被称车辆总重量的一种固定式电子衡器,广泛应用于工业、农业、港口码头、货场、物流、公路等场合,对货运汽车进行重量称重。自十九世纪 90 年代问世以来,从最大秤量、秤台结构、秤台数量、称量准确度、模拟量/数字量转换、称量速度等方面都有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常用的最大秤量范围一般在 50t~200t 左右,秤台数量一般取 2~4 节秤台,称量准确度可达3000~6000 分度数,目前数字式电子汽车衡应用最为广泛。
20 世纪末期,在港口海关、垃圾处理厂等场所,由于物流比较集中,运输量较大,传统的静态电子汽车衡在称量速度等方面已难以满足要求。根据用户要求,衡器生产厂设计了可以在速度较低状态下完成动态称量的电子汽车衡,称量速度一般为 10km/h 以下,动态准确度等级为 0.5 或 1 级,同时满足静态称量 III 级准确度要求。
整车式动态电子汽车衡称重技术,是二十世纪初期在高速公路发展过程中,根据防作弊、低速度、高准确度的称重要求而发展起来的。在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动态称重过程中,车辆不规范过秤,存在如跳秤(跳车头)、冲秤(滑磅)、走 S 形(扭磅)、装气囊、垫钢板、一些车辆反复进退称重秤台等现象,造成车道通行能力降低,称重结果差异较大引起争议。整车式动态汽车衡的出现,解决了前期一些部分称量方式的公路用动态称重产品不利于防作弊的弊端。
用于确定整车式动态汽车衡称量准确度的控制衡器之一称为集成式控制衡器,它是指被测动态电子汽车衡同时具有静态的称量模式—这完全符合动静两用电子汽车衡(整车式)的技术要求。
结合静态电子汽车衡可以作为整车式动态汽车衡的控制衡器这一称重模式,说明动态-静态二种称量模式各自应符合其相应的 OIML 国际建议,且静态电子汽车衡与动态电子汽车衡都有接近二十~三十年的生产与应用历史,故制定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动静两用电子汽车衡(整车式)标准。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静态称量的计量及技术要求,参考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第76号国际建议 OIML R76-1: 2006(E)《非自动衡器》编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本文件动态称量的计量及技术要求参考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第134号国际建议 OIML R134-1:2006(E)《动态公路车辆称重及轴载测量自动衡器》编制,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
本文件规定了动静两用电子汽车衡(整车式)产品的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动/静态计量准确度等级之间的关系,动/静态称量模式相互之间的转换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被测车辆的全部轮轴静止在或低速(通常车速不大于 10km/h)运行状态行驶在电子汽车衡的承载器上,采用整车称量方式确定被称车辆总重量的电子汽车衡。
检验规则:
1.型式检验
1.1 在下列情况下动静两用电子汽车衡(整车式)需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首批投产前;
b)设计、工艺或关键零部件有重大改进,可能使计量性能变化时。
1.2 型式试验时,应对动静两用电子汽车衡(整车式)规定的全部计量要求、技术要求进行检验,难以直接测试的项目,应采用模块试验法。静态称量部分的测试按表 14,动态称量部分的测试按表 15 进行。
2.出厂检验
2.1 动静两用电子汽车衡(整车式)在出厂前应按照表 14 的要求做静态称量出厂检验,并按照表 15的要求做现场检验。
2.2 出厂检验应逐台进行。称量性能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和衡器的最大量程情况,如果不测试至最大秤量,至少测试至 2/3 最大秤量;除皮称量只进行一个皮重量的测试;重复性只进行约 50%最大秤量的测试。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
2.3 检验项目要求。型式检验、出厂检验应按照表 14 和表 15 的要求进行。
3.动态称量的首次安装检验
3.1 现场安装前准备
动静两用电子汽车衡(整车式)产品运抵安装现场前应进行现场安装条件勘验,达不到要求时与用户充分沟通,先进行整改或变更地点。衡器运抵现场后准备安装前应检查安装工具是否齐备、安装材料是否充足,衡器安装应在天气条件允许情况下实施。
3.2 现场安装后检验
每台产品首次安装后应按表 15 的要求进行检验,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并附有相应的产品合格证书。
4.使用中检查(动态模式)
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根据产品特性、厂家要求或用户自身要求,可以对动静两用电子汽车衡(整车式)及系统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使用中检查项目按表 16 的要求进行。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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