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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指南》征求意见

2023/3/23 9:05:06    26164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信息标志牌要求及排放口监测点位管理要求。
  【仪表网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监管,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wuranyuan@mee.gov.cn,截止时间2023年4月30日前。
 
  污染源监测工作是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和掌握区域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其监测结果和资料是执行环保法规、标准,全面开展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污染源监测包括排污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效果监测、“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和纠纷仲裁监测等。为实现准确、及时、全面反映污染源排放现状及发展趋势,要求污染源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其中,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是否规范将直接影响污染源监测工作开展的规范性与监测结果的代表性。
 
  近年来,随着环境管理要求的逐步加严和排污单位法律意识的提高,污染源监管和执法对污染源监测的时效性和规范性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证监测人员能够快速到达监测点位,安全、规范地开展监测,提高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亟须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提高污染源监测点位的规范性。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固定污染源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加强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监管,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参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608 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 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二维码标识技术规范;HG/T 21533 常压快开手孔;HG/T 21534 旋柄快开手孔;HG/T 21535 回转盖快开手孔;CJ/T 3008.1 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 三角形薄壁堰等规程内容编制。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及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的技术要求、信息标志牌要求及排放口监测点位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排污单位对固定污染源排放口、手工监测点位、自动监测系统监测取样点位的规范化设置与管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5468-91(3.4、3.5 条款)、GB/T 16157-1996(4.2.1~4.2.3条款)、HJ 75-2017(7.1、9.2a、9.3.1.4 条款)、HJ 91.1-2019(5 条款)、HJ 353-2019(5.1、5.2 条款)、HJ/T 373-2007(4.4.3、5.4.2 条款)、HJ/T 397-2007(5.1、5.2.1 条款)、HJ 836-2017(7.1 条款)、HJ 916-2017(5.3.2、5.3.3 条款)、HJ/T 92-2002(5 条款)等标准规范中涉及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要求部分内容按照本标准规定执行。
 
  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要求:
 
  1.排污单位排放污水或雨水进入市政管网或外环境前,应按要求设置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点位宜设置在厂界内或厂界外 10 m 范围内,避免雨水和其他来源的排水混入、渗入,干扰采样监测。
 
  2.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应满足现场水质采样和流量测量要求,溢流口及事故口排水应纳入外排水中。
 
  3.排污单位雨水经收集后,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应经处理后排放的,应在处理设施出口设置排放口监测点位。
 
  4.排污单位产生第一类污染物或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规定在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放口设置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的,应在相应位置设置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
 
  监测断面要求:
 
  1.对于明渠排放口,应按照 CJ/T 3008.1~CJ/T 3008.5 等相关技术要求修建或安装标准化量水堰(槽),其上游行近渠槽顺直段长度应大于 10 倍水面宽度,测流段水深应大于0.1m。
 
  2.对于压力管道式排放口,电磁流量计安装位置上游直管段长度应不小于 10 倍管道直径,下游直管段长度应不小于 5 倍管道直径,且应保证流量计测量部分管道内水流时刻满管。同时,还应安装满足人工采样条件的取样阀门。
 
  3.排污单位雨水排放口及污水日排放量小于 50 m3的污水排放口,不满足 5.2.1、5.2.2要求的,其排水管道或渠道应为矩形、圆形、梯形等规则形状,且上游管道或渠道顺直段长度应不少于 3 m,并设置高于下游排水管道或渠道不低于 0.1 m 的垂直落差,跌水底部应建设宽度不小于 0.3 m,长度不小于 0.5 m 的矩形明渠。
 
  4.排污单位安装其他流量测量设备的,应在适宜的位置规范安装,确保流量测量准确,并设置满足人工采样条件的取样阀门。
 
  5.排污单位按照环境管理要求安装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自动监测系统取水口应设置在标准化量水堰槽前方水质充分混合处,宜设在流量监测单元量水堰槽取水口头部的流路中央;通过压力管道排放污水时,自动监测系统取水口宜设置在取样阀门与管道流量计之间。
 
  6.排污单位污水处理设施进水口监测点位可参照污水排放口监测点位要求设置。
 
  排放口监测点位管理:
 
  1.排污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选派专职或兼职人员对排放口监测点位进行管理,并保存相关管理记录。
 
  2.排污单位应建立排放口监测点位档案,档案内容应包含监测点位二维码涵盖的信息,以及对监测点位的管理记录,包括对标志牌的标志是否清晰完整,工作平台、梯架、自动监测系统是否能正常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是否过期失效,防护设施有无破损现象,排放口附近堆积物等方面的检查和维修清理记录。
 
  3.排放口监测点位信息变化时,排污单位应及时更换排放口监测点位信息标志牌相应内容。
 
  实施与监督:
 
  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排放口监测点位的相关构筑物及设施属环境保护设施的组成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作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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