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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2023/1/16 15:53:21    30057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监督检查。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宁夏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业务管理的广度和深度日益扩大,截至2022年11月,宁夏域内符合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条件的重点排污单位应联网企业274家,已联网242家,完成率为88.32%。符合自动监测设备安装条件的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企业340家,已联网245家,完成率为72.06%。为将国家政策、法律条款能够真正落实到位,宁夏需对自动监控提高数据质量、严防弄虚作假、加强对运行维护的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细化要求。
 
  为指导全区生态环境部门切实用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手段,科学合理认定污染物排放超标和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行为并依法查处,实施长效监管,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执法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共八章三十一条,从安装联网、运行管理、数据运用、执法应用等方面明确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管理要求。
 
  (一)明确自动监控定义及职责分工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名词进行了说明,明确了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单位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责任及分工。
 
  (二)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要求
 
  一是规定排污单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范围及安装、联网、运行管理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技术要求;二是明确不具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可行性的排污单位污染物监控要求;三是要求排污单位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在符合国家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在站房内外、采样平台及污染防治设施等关键位置均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三)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管理要求
 
  规范排污单位在委托运维第三方应具备的基本能力要求及管理要求及自动监测设备的强制计量检定、工作量程、核查与校准频次及危险废物处置等内容。明确排污单位在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或停运后在手工监测频次、备用设备使用要求及数据标记等要求。全面落实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自主标记制度,对逾期未进行数据标记的,视为数据有效。
 
  (四)自动监测数据应用要求
 
  明确生态环境部门可以依法利用通过适用性检测、强制计量检定及环保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及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的规定。
 
  (五)自动监测数据执法监管要求
 
  对现场执法调查提出了取证要求,细化了不配合现场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安装联网、未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弄虚作假逃避监管等情形的认定细节。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监督检查。(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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