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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关于印发中国电力技术市场协会2021年第一批团体标准制订计划的通知”(中电技协[2021]5号文,计划号T/CET 2021A17)”要求,由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锦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团体标准《梯次利用电池储能双向直流变换器技术要求》已完成征求意见稿,现征求意见。
为达成“3060”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作为碳排放大户的电力行业需要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由于风光等新能源出力具有波动性、随机性问题,具有调峰调频能力的储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新型电力系统下不可或缺。
招商证券研报显示,到2025年将产生80万吨的退役锂离子电池(134.39GWh)。如何妥善处理废旧电池,发挥动力电池“余热”、有效进行多种方式的利用,是行业一直以来思考讨论的重要问题。
将新能源汽车退役动力电池应用于储能系统中,一方面延缓了退役电池的寿命,有效控制了电池退役环节造成的环境污染;另一方面可为工业企业降低用电成本。是我国碳中和战略目标中交通、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近年来,有大量的退役电池作为储能系统梯次利用于直流供电系统中,其中电池储能双向直流变换器作为核心,其主要作用是控制电池的充放电过程,使电池直流电和母线直流电能够进行能量变换,技术壁垒高,需求正在持续快速增长。然而,目前并没有一个标准去规范梯次利用电池储能双向直流变换器,以及它的使用条件、应用领域及其相关的性能与安全性指标。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梯次利用电池储能系统的大规模推广与应用。因此申请制定《梯次利用电池储能双向直流变换器技术要求》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给出的规则起草。参考GB/T 7251.1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 1 部分:总则;GB/T 17626.2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 17626.3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GB/T 17626.4 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等规程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梯次利用电池储能双向直流变换器的总体要求、产品分类、技术要求、检测规则等。本文件适用于以梯次利用电池作为储能载体,且电池直流侧电压不超过 1kV,额定功率不超过100kW 的双向直流变换器。
一般要求:
1.梯次利用电池储能双向直流变换器(以下简称“变换器”)连接电池簇不直接并联,应对每个电池簇独立启停和独立充放电调节等控制。
2.变换器的直流母线侧电压等级宜采用以下系列:24V、48V、110V、220V、480V、750V、1000V。
正常使用的环境条件:
正常使用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a) 工作环境温度:-20℃~+50℃;b) 工作环境湿度:≤90% RH(40℃±2℃);c) 海拔高度≤2000 m;海拔高度>2000 m 时,应按 GB/T 3859.2 规定降额使用;d) 工作环境应无剧烈震动冲击,并远离高热源;e) 空气中不应含有过量的尘埃、酸、碱、腐蚀性及爆炸性微粒和气体。
功能要求:
1.变换器应具有直接与电池管理系统通讯功能、充放电功能。2.变换器应响应电池管理系统的报警信息。3.变换器辅助供电应具有输入电压欠压保护功能,避免长时间待机时对电池过放电。4.变换器宜具备 CAN/RS 485、以太网
通讯接口。5.变换器应具备响应能量管理系统的削峰填谷、平滑功率输出、经济运行管理、参与需求侧响应等能量管理功能要求。
电磁兼容性:
1.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等级。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等级满足 GB/T 17626.2 中所规定的严酷度等级,满足如下要求:试验等级最低要求:3级;性能判据应符合GB/T 17799.2 性能判据B的要求。
2.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等级。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等级满足GB/T 17626.4 中规定的严酷度等级,满足如下要求:试验等级最低要求:3级;性能判据应符合 GB/T 17799.2 性能判据 B 的要求。
3.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等级。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等级满足 GB/T 17626.3 中所规定的严酷度等级,满足如下要求:试验等级最低要求:80MHz~100MHz 3 级,1.4GHz~6GHz 2 级;性能判据应符合 GB/T 17799.2 性能判据 A 的要求。
4.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等级。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等级满足 GB/T 17626.6 中所规定的严酷度等级,满足如下要求:试验等级最低要求:3 级;性能判据应符合 GB/T 17799.2 性能判据 A 的要求。
检测环境条件:
如无特殊环境规定时,检测应按如下环境条件进行 :a)环境温度 :25℃±5℃;b)环境相对湿度 :25% ~ 75%;c)环境气压: 86 kPa ~ 106 kPa。
型式试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试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时;b)产品设计、工艺或材料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产品停产 1 年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试验结果与上次型式试验有较大差异时。
出厂试验:
出厂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测。出厂检测应由制造商或委托的其它机构开展,并应出具产品合格证。出厂试验时,只有一项不合格,允许返修后复试,复试一次仍不合格,应判为不合格。试验合格后,应填写试验记录并出具合格证方可出厂。
更多详情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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