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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等相关工作要求,指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工作,推动提高效果评估工作质量,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为提高广东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根据《广东省标准化条例》《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推荐性标准的意见。
广东省作为经济大省,各类工业企业门类多、起步时间早,工业化时间跨度长,工业企业 地块具有污染情况复杂、污染程度不一、污染追溯困难等特点。据统计,截至目前,广东有4000余个地块纳入建设用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工作量大、参与土壤 修复效果评估监测机构的水平参差不齐等因素综合影响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监测评 审管理难度高、压力大。
因此,为了做好土壤污染修复效果监测及修复效果监测工作,为全省修复效果评估监测工作 提供统一的质量控制技术依据,广东省亟需结合“土十条”第一阶段实际工作情况与经验,统合各 监测环节质量控制要求,制定本技术规范,便于参与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环境监测的各 类
环境检测机构学习使用,以提高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并填补该项工作的国内空白。
为了做好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及风险管控监测工作,为全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工作提供统一的质量控制技术依据,制定本文件。本文件参考GB/T 14848—2017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27417 合格评定 化学分析方法确认和验证指南;GB/T 32722 土壤质量 土壤样品长期和短期保存指南;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2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5 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8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 299 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与风险管控监测质量控制的术语与定义、人员要求、仪器与设备、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报告及评价。本文件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效果评估监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本文件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及致病性生物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效果的评估监测。
采样设备:
1.钻探设备
需进行钻孔采集土壤样品时,一般采用冲击钻探法或直压式钻探法等钻孔方式,按照 HJ 1019 的要求,结合地块所在地区地层条件、钻探作业条件、采样深度要求选择经济有效的钻探设备。
2.采样工具
2.1 重金属土壤样品的采集宜使用塑料铲或木(竹)质铲、塑料托盘或木质托盘等,如必须使用金属工具,应用非金属工具清除接触面土壤。
2.2 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的采集应使用不锈钢铲或木质铲。
2.3 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的采集应使用非扰动采样器、一次性注射器或不锈钢专用采样器等。
2.4 地下水样品采集工具应按照 HJ 164 及相关技术规范或分析方法的要求进行选择及使用。
2.5 分析方法或相关技术规范中有规定的,按分析方法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3.盛装容器
3.1 盛装容器不得引入待测目标物,盛装容器在使用前应经抽检合格,待测目标物不得检出。
3.2 重金属土壤样品宜使用聚乙烯自封袋、广口玻璃瓶等盛装容器。
3.3 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宜使用广口棕色玻璃瓶或聚四氟乙烯衬垫螺口玻璃瓶等盛装容器。
3.4 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宜使用具聚四氟乙烯-硅胶衬垫螺旋盖的 40 mL、60 mL 螺纹棕色玻璃瓶等符合分析方法要求的盛装容器。
4.便携式冷藏箱
冷藏箱容积应满足样品保存要求,并具备带温度显示功能的温度计,保存温度应能达到 4 ℃以下。当冷藏箱不具备带温度显示功能的温度计时,应使用温度计监控冷藏箱内温度。温度计应经计量检定或校准合格。
5.现场快速检测
5.1 视待测目标物和现场条件,可参照 HJ 1019 等相关方法要求,对土壤中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进行初步快速筛查。
5.2 用于现场快速检测的仪器设备需经过定期检定或校准合格,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用。便携式快速测定仪使用前应检查其性能及状态。若选择便携式光离子化检测仪(PID),应确保仪器的紫外灯电能高于目标化合物的电离电位。
5.3 土壤样品现场快速检测结果应及时做记录。
实验室检测设备:
1.仪器与设备的检定和校准。用于检测的仪器设备需经过检定或校准,并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用。
2.仪器与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管理程序和操作规程,定期对仪器与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防止其被污染和功能退化。
3.仪器与设备的期间核查。每年应制定仪器与设备的年度期间核查计划并按计划执行,以确保仪器与设备性能满足检测需求。
样品采集要求:
1.当采集用于测定不同类型污染物的土壤样品时,应优先采集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
2.采集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时,应符合 HJ 1019 及相关监测方法的技术要求,同时用预先加入甲醇的样品瓶采集一份样品用于可能存在的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分析。禁止对样品进行均质化处理,不应采集混合样,应刮除土层(土芯)表面约 2 cm 的土壤(直压式取土器除外),在新露出的土层(土芯)表面采集样品,可使用采样器将约 5 g 土壤样品转移至采样瓶中,土壤样品转移至采样瓶过程中应保持采样瓶口螺纹清洁以防止密封不严。
3.采集半挥发性有机物土壤样品时,可使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广口棕色玻璃瓶或聚四氟乙烯衬垫螺口玻璃瓶内并装满填实。采样过程应剔除石块等杂质,保持采样瓶口螺纹清洁以防止密封不严。
4.采集重金属土壤样品时,应剔除石块等杂质,可使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广口玻璃瓶内,保持采样瓶口螺纹清洁以防止密封不严;或者使用采样铲将土壤转移至聚乙烯自封袋内密封保存。土壤样品采样量应不少于1kg。
5.地下水样品应按 HJ 164、HJ 1019 要求进行采集。
6.分析方法或相关技术规范中有规定的,按分析方法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分析方法:
1.样品分析方法应优先采用 GB 36600、GB/T 14848 中规定的分析方法,GB 36600、GB/T 14848中污染物项目以外的污染物分析可选用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方法。除上述分析方法标准外,GB 36600、GB/T 14848 实施后发布的其他污染物分析方法标准,如明确适用于土壤、地下水样品分析测试,且适用性满足要求,也可采用该分析方法标准。分析方法检出限原则上应低于评价标准的四分之一。需进行浸出毒性分析的样品应选用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方法。
2.初次使用标准方法前,应进行方法验证,验证内容包括方法涉及的人员培训和技术能力、设施和环境条件、采样及分析仪器设备、试剂材料、标准物质、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格式、方法性能指标(如校准曲线、检出限、测定下限、正确度、精密度)等内容,其中检出限、测定下限、精密度及正确度等内容应参照 HJ 168 的要求进行验证,并根据标准的适用范围,选取不少于一种实际样品进行测定。
3.若使用非标准方法进行分析,应按照 GB/T 27417、RB/T 214 相关要求进行方法确认。
4.对分析方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过程或步骤,应编制分析方法作业指导书参照执行。
5.方法验证的过程及结果应形成报告,并附全过程的原始记录,保证过程及结果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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