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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

2022/9/2 9:31:11    28779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及入炉废物要求、技术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中长期专项规划(2018—2030年)》,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控制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有效地促进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减排,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目前标准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现公开征求意见。
 
  自《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颗粒物、SO2、NOX1小时浓度限值不高于30、100、300毫克/立方米)实施以来,2020年全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方案提出对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全面完成提标改造,焚烧炉烟气颗粒物、SO2、NOX排放浓度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在此阶段获得审批的项目废气中烟尘、SO2、NOX排放浓度执行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要求,对控制我省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推动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生活垃圾焚烧行业除尘及脱硫、脱硝技术发展迅速,这些技术的发展有效保证了该行业污染减排,为污染物达标排放提供了技术支撑。由于国家标准已实施几年,使得该标准确定的生活垃圾焚烧企业标准限值高于目前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实际排放浓度。
 
  从全国范围看,上海、海南、河北、福建、深圳、山东等很多省市陆续制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地方排放标准,进一步严格了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研究制定符合河南省实际、严于国家标准的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进步,促进行业除尘、脱硫脱硝技术发展,倒逼企业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使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行业环境管理工作迈上新的台阶,促进全省生活垃圾焚烧企业绿色发展、全面发展。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T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HJ/T 44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HJ/T 63.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规程编制。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厂选址及入炉废物要求、技术要求、运行要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生活垃圾焚烧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生活垃圾焚烧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污染物监测要求:
 
  1.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HJ 819、《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许可证等规定和有关法律,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2.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孔、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3.对生活垃圾焚烧厂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烟气中二噁英监测的采样按照HJ 77.2、HJ 916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污染物监测采样按照GB /T 16157、HJ/T 397、HJ 75等有关规定执行。
 
  4.生活垃圾焚烧厂对焚烧炉烟气中氨、重金属类污染物监测应每月至少开展1次;对烟气中二噁英类的监测应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对其他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监测的频次、采用时间等要求,按有关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5.生活垃圾焚烧厂应按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按HJ 75、HJ 76、DB41/T 1327、DB41/T 1344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企业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烟气在线监测指标至少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和氯化氢等。
 
  6.大气污染物的分析测定采用下表中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件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实施与监督:
 
  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2.生活垃圾焚烧厂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达到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生活垃圾焚烧厂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 h平均浓度值、24小时日均值浓度超过本文件规定的排放限值,判定为超标。采用自动监测时,一个自然日内,在正常运行期间焚烧炉排放烟气中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氯化氢、一氧化碳等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超过本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 24 小时均值限值时,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自动监测日均值数据的计算按照 HJ212 执行。国家对达标判定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4.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基于相同基准氧含量折算)严于本文件时,应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文件相应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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