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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发布

2022/7/21 14:22:52    21527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的一般性程序、方法与技术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安全,规范生态环境基准工作,生态环境部现批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技术指南(试行)》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本标准自2022年7月18日起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指导和规范海洋生物水质基准的推导,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内容参考了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7714 信息与文献 参考文献著录规则;GB 17378.7 海洋监测规范 第 7 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GB/T 18420.2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物生物毒性 第 2 部分:检验方法;GB/T 21807 化学品 鱼类胚胎和卵黄囊仔鱼阶段的短期毒性试验;GB/T 21854 化学品 鱼类早期生活阶段毒性试验;GB 30980 海洋倾倒物质评价规范 疏浚物;GB/T 34666.1 水质基准数据整编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污染物含量等文件中的部分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的一般性程序、方法与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单一化学污染物的海洋生物水质基准的推导。本标准不适用于高生物累积性污染物的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推导。
 
  数据需求:
 
  收集的数据包括以下类别:a)污染物基本信息。包括物质名称、分子式、化学物质登记号(CAS 号)、用途等;b)污染物固有的理化特性数据。包括熔点、沸点、溶解度、蒸气压、辛醇-水分配系数、化学平衡常数、半衰期等;c)污染物海水环境暴露数据。包括采样信息、样品分析信息、海水水质参数等;d)污染物对海洋生物的毒性数据。包括试验方法、暴露方式、暴露浓度、试验设计、暴露时间、毒性效应终点、效应指标、效应浓度等;e)受试生物信息。包括受试生物的中文学名、常用名、拉丁名、分类地位、生活习性、栖息地特征、地理分布区域等;f)对污染物毒性有影响的我国海域水质参数的数据。包括盐度、温度、pH、溶解氧、溶解有机碳含量等,同时应包含监测时间、监测站位等。
 
  数据来源:
 
  数据来源主要包括:a)有明确数据来源的国内外生物毒性数据库;b)经同行评议公开发表的文献或报告;c)国家政府部门发布的相关数据;d)经专家判断可靠的其他来源数据;e)在基准推导过程中补充测试的物种(参见但不限于附录 B)毒性数据。
 
  受试物种筛选:
 
  用于基准推导的受试物种应满足以下要求:a)受试物种一般能反映我国海洋生物(包括浮游生物、游泳生物、底栖生物等)区系特征,能代表我国河口、沿海或与海洋环境类似的盐湖或盐田等自然水体中不同营养级及其关联性,或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娱乐用途;b)受试物种能够被驯养、繁殖并获得足够的数量,优先选择能够从国家级种质资源库、权威学术科研机构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获取的受试物种;或在某一海域范围内有充足的资源,确保有个体均匀的群体可供试验;c)受试物种对污染物应具有较高的敏感性及毒性反应的一致性;d)污染物对受试物种的毒性效应有标准的测试方法或测试方法较为成熟;e)受试物种在人工驯养、繁殖时能保持遗传性状稳定;f)当采用野外捕获物种进行毒性测试时,应通过专业的物种鉴定准确识别物种,并确保采用的生物个体未曾接触过目标污染物;g)外来入侵物种不应作为受试物种(参见附录 C),除附录 C 中所列物种外,其他对我国海洋生态系统有明确危害的海洋生物也不应作为受试物种;h)对于我国珍稀或濒危物种、特有物种,应根据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选择性使用作为受试物种;i)微生物(微藻除外)不应作为受试物种。
 
  试验设计要求:
 
  试验设计一般遵循如下原则:a)试验设计应依据国家或国际标准毒性测试方法(GB 17378.7、GB 30980、GB/T 18420.2、GB/T 21807、GB/T 21854、HY/T 147.5、ISO 10253 等),其次可参考其他标准组织或国家的相关文献,否则应对试验设计进行详细说明;b)试验应设置空白对照组,必要时需设置阳性对照组;应尽量避免使用助溶剂或分散剂,如需使用,则应设置溶剂对照组,其浓度一般不超过 0.1 mL/L,且在所有容器中浓度保持一致,同时助溶剂或分散剂不能对试验结果有显著影响;c)试验组浓度应按照标准毒性测试方法的要求进行设定,急性毒性试验浓度间隔系数(几何级数)一般不超过 2.2,慢性毒性试验浓度间隔系数(几何级数)一般不超过 3.2; d)急、慢性毒性试验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平行,平行数量一般按照受试生物标准毒性测试方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数据分析要求:
 
  数据分析一般遵循如下原则:a)对照组的生长率(如藻类)、死亡率(如鱼类、贝类等)或活动抑制率(如浮游动物)等变化范围应符合标准毒性测试方法的规定,对照组微藻在72h内的生长率通常不应低于16倍,动物存活率通常应≥90%; b)应选用与生物生长、繁殖、存活等具有生态相关性的毒性效应终点相关的试验数据,不应使用与组织、细胞或分子水平等个体以下水平的毒性效应终点相关的试验数据;c)针对不同的效应指标应选择相应的统计分析方法,并详细说明统计学参数,试验结果应具有统计学意义;d)当同一物种的同一毒性终点试验数据之间相差 10 倍以上时,结合专业判断剔除离群值,当无法判断离群值时,弃用全部相关数据;必要时也可使用适用的统计方法判断离群值。
 
  报告编制:
 
  基准推导应附技术报告描述基准推导过程,技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概述、国内外研究进展、目标污染物的环境问题、毒性数据筛选与评价、基准推导、质量评价、不确定性分析、参考文献和附录等,技术报告大纲和相关要求参见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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