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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灰二恶英类低温催化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

2022/7/4 15:08:46    24249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二恶英类低温催化分解处理技术的定义,总则,工艺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等。
  【仪表网 仪表文件】由中国材料与试验团体标准委员会建筑材料领域委员会(CSTM/FCO3/TC24)归口承担的《飞灰二恶英类低温催化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团体标准已完成征求意见稿,按照《中关村材料试验技术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公开广泛征求意见。
 
  飞灰是固体废物高温热处置的残余物之一,是《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被列为HW18“焚烧处置残渣”类的危险废物,具有极大的环境危害性。以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为例,其以富集二恶英类、重金属和氯盐为特征,毒性较大。且随着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置比例的不断提高,产生量增长迅速。根据住建部的统计数据,2020年我国生活垃圾焚烧处置量约为14608万吨,产生飞灰总量已超过600万吨。
 
  飞灰传统的处置方式为固化后填埋,受《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中严苛的建设标准与日益困难的选址双重局限,处理成本十分高昂。因此,对飞灰进行处理去除其中的有害成分、以实现后续资源化利用,是生态环境管理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需求。
 
  飞灰的低温催化分解是指将飞灰在较低的温度下加热,在具有反应催化活性的组分作用下使其中的二噁英发生分解反应的二噁英解毒技术。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联合湖州京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经过数年攻关,将飞灰的低温催化分解技术与解毒后飞灰的水洗技术、水洗后残渣制砖等技术工艺进行组合,实现了飞灰的低温解毒后资源化利用的目标。在上海大学牵头的国家重点研发专项项目“固废焚烧残余物稳定化无害化处理技术与装备”中,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体与湖州京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承担了课题2“焚烧残余物低温催化分解与盐分质分离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研究,对飞灰二恶英类低温催化分解技术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建设示范工程。
 
  生态环境部2020年发布实施的《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 1134-2020)中明确提出,飞灰的处理工艺包括低温分解。但是这一行业规范中没有对低温分解的工艺过程的关键工艺参数如反应温度、时间等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提出针对低温热分解全过程的管理技术要求。因此,制定《飞灰二恶英类低温催化分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是规范飞灰低温催化分解技术,促进这一技术的推广应用,为解毒后飞灰的资源化利用提供风险控制技术保证的需求。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参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HJ/T 20 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HJ 77.3 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HJ 1134 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试行)等技术规范编制而成。
 
  本文件规定了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二恶英类低温催化分解处理技术的定义,总则,工艺技术要求与管理要求等。本文件适用于采用低温催化分解技术实现生活垃圾焚烧飞灰中的二恶英类解毒过程的环境保护。
 
  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
 
  1.飞灰与处理后飞灰均应采用密封包装,或使用封闭槽罐车散装运输,并应采取固定措施进行防护,防止运输过程中发生飞灰的散落和逸散。
 
  2.飞灰与处理后飞灰的贮存设施应具备防扬尘、防雨、防渗(漏)等措施,未经解毒处理的飞灰的贮存应符合GB 18597的相关要求。
 
  3.飞灰在厂内转运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散落和逸散,及时收集散落的物料送至处理系统内。
 
  工艺技术与污染控制要求:
 
  1.飞灰在进入低温催化分解装置前应将反应物料均化,可采用均化库、机械搅拌机等设施,确保入料飞灰的组成均匀,保证低温催化分解的工况稳定和处理效果。
 
  2.飞灰低温催化分解时可采用氮气或氧含量低于2%的气体作为反应气氛。
 
  3.飞灰低温催化分解时可采用外加金属氧化物催化剂,也可利用飞灰本身的成分作为催化活性物质,以促进反应的进行。3.1 外加催化剂时,可以选择碱金属和过渡金属氧化物。3.2 可以通过提高催化剂添加比例的方式提高反应效果。
 
  4.飞灰低温催化分解的温度不应低于300℃,反应时间应不小于1小时,以保证反应的充分进行。
 
  5.飞灰低温催化分解后可采用间接水冷换热设备进行快速冷却,排出时温度应不超过150℃,以避免二恶英类的二次生成。
 
  6.飞灰低温催化分解后的降温用水宜循环使用。废水处理后直接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GB 8978或相关地方标准的要求。
 
  7.飞灰低温催化分解过程应设置检修飞灰、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处理系统或者返料再处理装置。
 
  8.飞灰低温催化分解过程排放的废气应进行收集后集中处理,可采用活性炭吸附以及湿法喷淋方式进行废气处理。8.1 处理后排放的废气中颗粒物、重金属、二恶英类等大气污染物应不超过GB 18484规定的限值要求。8.2 废气中颗粒物的监测频次为至少每个月1次,重金属的监测频次为至少每个月1次,二恶英类的监测频次为至少每年1次。8.3 废气管道底部沉积的烟尘应定期清理,收集后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处理后飞灰的污染控制要求:
 
  1.处理后飞灰中二恶英类残留的总量应不超过50ng-TEQ/kg(以处理后飞灰的干重计)。
 
  2.处理后飞灰经过进一步处理去除氯和重金属等其他有害成分后,满足HJ 1134中要求的,可以作为制备建筑材料(烧结转除外)的原料使用。
 
  3.处理后飞灰的再生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应符合HJ 1091的要求。
 
  4.企业应定期对处理后飞灰中二恶英类的含量进行检测。4.1低温催化分解设施开车时,检测频率应不低于每周1次;连续1个月检测结果稳定且满足本标准第7.1条的限值,在飞灰来源稳定且投料组成均化稳定的前提下,检测频次可减为每个月1次;连续6个月检测结果稳定且满足本标准第7.1条的限值,检测频次可调整为每6个月1次。4.2当发现检测结果不满足本标准第7.1条的限值,或飞灰来源发生变化,或设施停机持续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时,则检测频次重新调整为每周1次,执行7.4.1的要求。4.3处理后飞灰中二恶英类的检测时,按照HJ/T 20规定的方法进行采样,按照HJ 77.3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环境管理要求:
 
  1.企业应定期监测飞灰低温催化分解过程污染源,监测因子、频次符合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
 
  2.企业应定期监测厂界环境要素,监测因子、频次符合当地环境管理部门的要求。
 
  3.企业应制订固体废物管理计划,并定期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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