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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征求意见

2022/6/16 9:32:13    26679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的原则、技术流程、评估内容与指标、评估方法及报告编写等要求。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工作的意见》(环生态〔2020〕73号)、《“十四五”生态保护监管规划》(环生态〔2022〕15号)等有关要求,指导和推动生态保护修复监管规范化和制度化,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近年来,以“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系统思想为指导,我国在重点区域开展了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探索形成了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修复的一体化治理路径,为我国今后的生态保护修复提供了方向。国家要求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生态环境部要求加快完善生态保护修复评估体系,推进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等工作成效评估。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是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有效抓手,对于全方位支撑生态保护修复监督、防止生态形式主义、促进区域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功能提升、维护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统一规范技术体系,明确评估方法,可为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提供有力保障。
 
  为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职责,规范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技术要求,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参考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HJ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92 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HJ 915 地表水自动监测技术规范(试行)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的原则、技术流程、评估内容与指标、评估方法及报告编写等要求。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实施的生态环境成效评估,森林保护修复、湿地保护修复、草原保护修复、防沙治沙、矿山生态修复、流域综合治理、石漠化综合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其他类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的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可参照执行。
 
  评估内容:
 
  1.工程实施前评估
 
  工程实施前重点评估工程规划和设计对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减缓生态环境不利影响、防范生态环境和气候风险等方面发挥的保障作用。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实施方案编制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根据相关要求的修改完善情况,工程项目环评审批手续履行情况,工程方案措施对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以及生态形式主义问题存在情况。
 
  2.工程实施中评估
 
  工程实施中重点评估生态环境监测评估与管理等相关制度落实情况,工程实施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的生态环境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3.工程实施后评估
 
  工程实施后评估在工程验收后的 2 年内开展,重点评估工程实施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森林、草地、湿地等生态系统面积增长情况,生态空间连通程度提升情况,植被覆盖度提升情况,区域主导生态功能提升情况,环境质量改善情况,人类活动干扰减缓情况。
 
  4.实施后长期成效评估
 
  实施后长期成效评估原则上在工程验收 5 年后开展,也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重点评估工程实施后的长期生态环境效益及成效维护情况,其中,成效维护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生态过程跟踪管护、跟踪监测评估开展、不当人为干扰控制等生态环境成效维护情况。
 
  评估指标: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的具体指标及赋分情况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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