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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批准发布

2022/5/18 10:30:37    27785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远程监控的车载终端技术要求、车载终端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平台间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车载排放远程监控判定条件等要求。
  【仪表网 仪表文件】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地方标准
 
  根据《中国移动源环境管理年报(2020)》,机动车已成为我国城市 PM2.5 排放的主要来源之一。2019年全国机动车氮氧化物(NOx)排放量为635.6万吨。其中,汽车排放622.2万吨,占97.9%;低速汽车排放8.3万吨,占1.3%;摩托车排放5.1万吨,占0.8%。2019年全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量中,氮氧化物(NOx)排放量前五位的省份依次为山东、河北、河南、江苏、广东。
 
  重型柴油车对空气污染的排放之大,一方面是重型柴油车自身排放量大,另一方面是因为其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导致超标排放。针对重型柴油车超标排放问题,目前监管部门多采用车辆定期排放检验、路检路查、集中停放地抽测作为督促车辆所有者整改的主要手段,但是由于机动车监管人员力量薄弱,很难实现对重型柴油车排放的实时监管。
 
  随着排放标准的不断升级,老旧柴油货车的淘汰,国五车辆占重型柴油车数量比重越来越大。通过路检路查、集中停放地抽测,工作人员发现大量车辆超标现象,国五重型柴油车不按要求添加尿素、MIL 灯常亮不进行维修等现象十分突出,监管部门急需对重型柴油车排气污染状况加强管控。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标准参考GB 16735 道路车辆 车辆识别代号(VIN);GB 17691—2018 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M/T 0009 SM2密码算法使用规范;HJ 1239.1—2021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1部分 车载终端;HJ 1239.3—2021 重型车排放远程监控技术规范 第3部分 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柴油车车载排放远程监控的车载终端技术要求、车载终端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平台间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车载排放远程监控判定条件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内安装车载终端的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 500 kg的第五排放阶段、第六排放阶段的重型柴油车。
 
  车载终端技术一般要求:
 
  山东省内符合车载终端安装条件的在用重型柴油车,安装的车载终端应满足本章规定,能够确保在车载终端使用寿命期内,按第5章规定的通信协议和数据格式发送数据。
 
  发动机数据采集:
 
  车载终端应能采集发动机排放相关数据。安装在采用颗粒捕集器(DPF)和(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技术的重型柴油车上车载终端采集的数据应符合表1的要求,采集频率至少为1Hz。
 
  安全芯片要求:
 
  1.安装于在用重型柴油车上的车载终端安全芯片应具备唯一的安全芯片标识。2.安全芯片中应存储安全芯片标识和密钥(公钥和私钥)。安全芯片标识和公钥可以读取,私钥不可读不可改,应防止密钥泄露。
 
  通信性能:
 
  车载终端通信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a)至少有1路CAN符合数据采集要求;b)具备至少支持一个三大主流运营商的4G及以上通信制式的能力,车载终端或车载终端的通信模块应具备CTA电信设备入网认证证书;c)支持BDS、GPS双模定位功能。
 
  安装要求:
 
  车载终端安装到在用重型柴油车上时应符合下列要求:a)不宜改变车辆本身的电气结构与布线,不应影响车辆和人员的安全;b)安装位置应固定,宜隐蔽,不应影响原车外观和驾驶员操作;c)不宜占用原有OBD接口,如需占用的,应再单独预留出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OBD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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