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布展及施工相关规则
- 发布时间:200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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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搭建物必须建在承办单位划定的范围以内。
2、所有搭建物不能封顶,与天花的距离不少于50CM,与墙的距离不少于60CM。
3、不得使用燃或易燃材料进行搭建和装修,不得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搭建物及展品不得阻挡消防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4、展场内不准生火,如需动火作业(明火、电焊、气焊),必须通过承办单位事前向保安部申报,经批准领取动火证并做好现场防范工作,方可施工或表演。若不按规程和不带焊工证操作者,予以追究当事人责任。
5、所有图纸必须于展前一个星期提交承办单位审阅,展位图纸应包括正、侧、剖面图、标明尺寸、材料、要有文字说明及用电负荷,并附电路图,承办单位有权拒绝设计图,或要求参展商作出修改。
6、参展单位聘请私人承建商对展位进行特装工程,须向展馆方支付展场施工管理费。
7、所有参展商不得使用万用电源插座及插头。
8、展位电力供应将于每日展览会完后三十分钟关闭,若需要二十四小时电力供应,请尽早与承办机构联系并需另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