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会涉及使用、暂存非水性油漆及稀释剂,二者均为易燃易爆液体,非水性油漆及稀释剂在调漆间调漆过程中经雾化后形成大量的易燃易爆气体液体混合物,具有非常高的爆炸危险性,一旦浓度超标,遇到明火就会发生爆炸。且调漆间或喷漆房本身就是受限空间,所以大大增加了气体爆炸风险。因此,使用非水性油漆及稀释剂的调漆间或喷漆房内应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当可燃气体浓度超出安全范围时,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会发出声光报警提示,联动排风扇进行现场排风,降低气体浓度,有效保障喷漆房的作业安全。
2024年7月10日,执法人员对江苏省南通市某展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南通市某展柜有限公司喷漆室使用到非水性漆,但该喷漆室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对此,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使用喷漆间及相关设备,并限期整改完毕,达到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要求,确保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拍照取证,同时,调取了该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经理和厂长身fen证复印件等书面证据。对公司总经理和厂长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二人均对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临江新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并参照《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对该企业作出罚款人民币75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该企业使用非水性漆的喷漆室内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的行为,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第八条第(六)项:“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或者通风设施的;”的判定情形,给企业生产经营、公司员工安全带来风险,故应追究该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
安全设备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重要设备,其性能优劣以及使用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以及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否及时救援、减少损失。对安全设备从设计到报废的每个环节都实行标准化管理,对于保证安全设备的性能具有重要意义。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设备的使用单位,规定其使用安全设备过程中的维护、保养、检测等义务,以确保安全设备可以发挥效用。
来源:海门应急管理,版权归原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