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热加工后,锻件在热处理前应按表1的要求冷却至低于1000" F[538℃].
2 低合金钢、铁素体和马氏体不锈钢-低合金钢、铁素体和马氏体不锈钢应按
节和表的要求进行热处理。
a液体淬火-经买方同意后,允许在液体淬火后接着回火,每种牌号应采用回火温度。
b标记-经液淬加回火的零件应标记字母“QT".
c另外, 1级、2级牌号F1, F2和F12材料,在进行终冷或热成型后可进行低温度为1200F[650℃]的热处理。
3、奥氏体和铁素体-奥氏体不锈钢--奥氏体和铁素体-奥氏体不锈钢应按节和表的要求进行热处理。
a另外,当锻件的温度不低于表1规定的低固溶温度时,紧接着进行热加工之后,奥氏体牌号钢锻件(除了牌号F 304H, F 309H、 F 310, F 310H, F 316H, F 321、 F 321H, F 347、 F 347H、F 348,F 348H,F 45和F 56以外)可按表1的要求进行逐一地快速淬火。
b如果要采用特殊的热处理方法,见补充要求S8.
4、热处理可在机械加工前进行。
5、锻制或轧制棒材-5.4节允许的用于加工圆柱形零部件的锻制或轧制奥氏体不锈钢棒材,以及由这些棒材加工的零部件,在加工后不需进行热处理,应按A 479/A 479M或本标准规定的热处理要求进行供货,并允许热处理后再作轻度冷拔和矫直。
2、机械性能
1、机械性能试验的试样应取自产品锻件或取自制造成品的坯料单独锻造的试块。在这两种情况下,应在完成全部的热处理后,再切取机械性能试验的试样。如果需要焊补,则在完成焊后热处理后再切取试样,但对铁素体牌号在低于实际回火温度至少500 F[30℃]下进行焊后热处理时除外。当采用试块时,试块应进行与成品大致相同的加工。试块应同成品一起进行热处理,并应具有近似于所代表锻件的大截面。
2、正火加回火或淬火加回火处理的锻件,其试样中心轴线应位于所代表锻件大热处理厚度T的1/4平面或更深部位。另外,经淬火加回火处理的锻件,试样的长度中点至任何另一个热处理表面的距离应至少为T.当截面的厚度不允许这样取位时,经买方与供应商双方商定试样的取位应尽可能地接近规定的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