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与织物粘合强度的测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剥离法测定橡胶或热塑性橡胶与织物层间或织物与织物层间粘合界面分离所需力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粘合层近似平面或内径为50turn及50torn以上的圆筒状试样。
本标准不适用于层间表面含有急剧弯曲角度或其他在切取试样时有严重不规则处的试样。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版本的可能性。
GB2941-91橡胶试样环境调节和试验的标准温度、湿度及时间(eqvISO471:1983和ISO1826:1981)
GB/T9865.1-1996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样品和试样的制备部分:物理试验(idtISO4661-1_1993)
GB/T12833-91橡胶和塑料撕裂强度及粘合强度多峰曲线的分析方法(eqvISO6133:1981)
HG/T2369-92橡胶塑料拉力试验机技术条件(neqISO5893:1985)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粘合强度adhesionstrength
使两个被粘合界面分离时分离单位长度所需要的力。
注:分离可能会发生在非粘合界面处。如发生在某一被粘合材料内部时属被粘合材料破坏.不能表示其枯合强度,在这种情况下,粘合强度要大于其中zui弱材料的强度
4方法原理
在规定条件下,测定硫化橡胶或热塑性橡胶与织物层间,或用橡胶粘合的织物与织物层间粘合界面分离时所需的力。试样为标准尺寸的平条状试样。
5.1仪器
试验机
试验机必须采用电动并装有合适的测力计国家技术监督局1997一09一26批准,在试验过程中,移动夹持器必须保持基本恒速移动并配备有自动记录仪。采用无惯性的测力计(如电子型或光学型的)。
试验机应符合HG/T2369的规定,并且夹持器移动速度为50mm/min15mm/min,试验机应配备有夹持试样的夹持器,并在试验中不发生滑动。
5.2图表式记录仪
记录仪有足够的量程,以便于分析剥离曲线图形
6.1
试样
试样宽度为25mm士。.5mm并有足够长度能够使测量过程中的分离长度至少100mm两粘合层的zui小厚度至少使强度低的层在不破坏的情况下能传递剥离所需的力。
为确保在试验中两层分离线尽可能靠近夹在夹持器中的平条状试样平面,必要时厚度应当适当减小〔见GB9865)。为保证试验结果具有可比性,试样应有相同的尺寸。
理想不理想
分离线
二层分离线的位置
6.2如有可能,标准试样应从成品上裁取,如果该产品标准有制样方法的话,要按该产品标准制样
7试样数t除非另有规定,至少试验两个试样。
8硫化与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除非技术上的原因另有规定之外必须遵照下列时间间隔规定。
a)对所有试验,硫化与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zui短是16h,
b)对非产品试验,硫化与试验之间的时间间隔zui长是四个星期。为使试验结果具有可比性,对比试验应尽可能在相同的时间间隔内进行。
c)对产品试验,在可能的情况下,试验与硫化之间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三个月。在其他情况下,试验应在需方从收货日期算起两个月内进行。
9试样的环境调节和试验温度
在试验前裁切好的试样应在试验室标准温度和标准相对湿度下至少调节24h(见GB2941),试验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调节条件相同。为保证试验结果具有可比性,在任何一个试验或一组试验中都必须采取相同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10试验步骤
取6.1中规定的试样,用手工剥开长约50mm一层织物或一胶层,起始分离可用解剖刀或类似的工具。将剥离开的试样两端固定在试验机的夹持器上(5.1),调整试样使拉力分布均匀且试验过程中试样不发生扭曲将试样主体夹于固定夹持器上,并将被剥离层置于移动夹持器中,使剥离角约为180,这里重要的是必须保证夹持器中平条状试样的轴线处于同一平面。
启动试验机并进行连续剥离,同时记录至少剥离100mm长度所需的力夹持器的移动速度应为检查试样的剥离或破坏情况。
11试验结果
11.1用图形中峰值力的中位数除以试样宽度来计算试样的粘合强度。中位数是将记录的试验曲线按UB/T12833选用A,B或C法确定的。取两试样中位数的平均值作为试验结果,以N/mm表示。
11.2用下列术语描述试样剥离或破坏类型:
a)R表示破坏发生在胶层。
b)RA表示剥离发生在胶层与胶粘剂之间。
c)AT表示剥离发生在胶粘剂与织物之间。
d)RB表示破坏发生在两层织物间的橡胶粘合层内。
e)T表示破坏发生在织物内部。
f)RT表示当未用胶粘剂时,剥离发生在橡胶与织物之间。
12试验报告
试验报告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a)执行本国家标准;
b)标志样品所需的所有细节;
c)采用试样的类型以及试样尺寸;
d)剥离速度;
e)试验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f)粘合组合间界面特性以及计算的粘合强度;
B)计算方法,如A,B或C法;
h)剥离或破坏类型的按11.2表述;
i)试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