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
时间:2009-09-04 阅读:1774
1 总则
1.1 本规程为电力系统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科研、设计、制造、施工和运
行等有关部门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
1.2 本规程适用于 3kV 及以上电力系统中电力设备和线路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
动装置。
1.3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应符合可靠性(信赖性和安全性)、选择性、灵敏性
和速动性的要求。当确定其配置和构成方案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a.电力设备和电力网的结构特点和运行特点;
b.故障出现的概率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c.电力系统的近期发展情况;
d.经济上的合理性;
e.国内和国外的经验。
1.4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确定电力网结构、厂
站主接线和运行方式时,必须与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统筹考虑,合
理安排。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方式要满足电力网结构和厂站主接线的要
求,并考虑电力网和厂站运行方式的灵活性。
对导致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能保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电力网结构
形式、厂站主接线形式、变压器接线方式和运行方式,应限制使用。
1.5 应根据审定的电力系统设计或审定的系统接线图及要求,进行继电保护和安
全自动装置的系统设计。在系统设计中,除新建部分外,还应包括对原有系统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不符合要求部分的改造设计。
为便于运行管理和有利于性能配合,同一电力网或同一厂站内的继电保护
和安全自动装置的型式,不宜品种过多。
1.6 电力系统中,各电力设备和线路的原有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凡能满足
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要求的,均应予以保留。凡是不能满足要求
的,应逐步进行改造。
1.7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新产品,应按国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鉴定,
合格后,方可推广使用。设计、运行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新产品的试用。
2 继电保护
2.1 一般规定
2.1.1 电力系统中的电力设备和线路,应装设短路故障和异常运行保护装置。电
力设备和线路短路故障的保护应有主保护和后备保护,必要时可再增设辅助保
护。
2.1.1.1 主保护是满足系统稳定和设备安全要求,能以zui快速度有选择地切除被
保护设备和线路故障的保护。
2.1.1.2 后备保护是主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用以切除故障的保护。后备保护可
分为远后备和近后备两种方式。
a.远后备是当主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由相邻电力设备或线路的保护来实现
的后备。
b.近后备是当主保护拒动时,由本电力设备或线路的另一套保护实现后备
的保护;是当断路器拒动时,由断路器失灵保护来实现的后备保护。
2.1.1.3 辅助保护是为补充主保护和后备保护的性能或当主保护和后备保护退出
运行而增设的简单保护。
2.1.1.4 异常运行保护是反应被保护电力设备或线路异常运行状态的保护。
2.1.2 继电保护装置应满足可靠性、选择性、灵敏性和速动性的要求。
2.1.2.1 可靠性是指保护该动作时应动作,不该动作时不动作。
为保证可靠性,宜选用可能的zui简单的保护方式,应采用由可靠的元件和
尽可能简单的回路构成的性能良好的装置,并应具有必要的检测、闭锁和双重
化等措施。保护装置应便于整定、调试和运行维护。
2.1.2.2 选择性是指首先由故障设备或线路本身的保护切除故障,当故障设备或
线路本身的保护或断路器拒动时,才允许由相邻设备、线路的保护或断路器失
灵保护切除故障。
为保证选择性,对相邻设备和线路有配合要求的保护和同一保护内有配合
要求的两元件(如起动与跳闸元件或闭锁与动作元件),其灵敏系数及动作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应相互配合。
当重合于本线路故障,或在非全相运行期间健全相又发生故障时,相邻元
件的保护应保证选择性。在重合闸后加速的时间内以及单相重合闸过程中,发
生区外故障时,允许被加速的线路保护无选择性。
在某些条件下必须加速切除短路时,可使保护无选择性动作,但必须采取
补救措施。例如采用自动重合闸或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来补救。
2.1.2.3 灵敏性是指在设备或线路的被保护范围内发生金属性短路时,保护装置
应具有必要的灵敏系数。灵敏系数应根据不利正常(含正常检修)运行方式和不利
的故障类型计算。
各类短路保护的灵敏系数不宜低于表 1 所列数值。
2.1.2.4 速动性是指保护装置应能尽快地切除短路故障,其目的是提高系统稳定
性,减轻故障设备和线路的损坏程度,缩小故障波及范围,提高自动重合闸和
备用电源或备用设备自动投入的效果等。
2.1.3 制定保护配置方案时,对稀有故障,根据对电网影响程度和后果,应采取
相应措施,使保护能按要求切除故障。对两种故障同时出现的稀有情况,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