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RoHS检测和RoHS认证的那些事
时间:2020-08-24 阅读:329
RoHS(Restriction of Hazardous Substances),它是作为一个检测认证标准而存在,早是欧洲施行,现在国内也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电子产品以及原材料,而且是强制性认证,主要对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等有毒成分是否超标的检测。
很多人搞不清楚RoHS 检测和认证,现在欧盟并没有要求产品的RoHS 认证,就像它一直提倡通过自我宣告的方式来证明一样。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产品质量保证从测试走向认证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将来,欧盟可能实施产品的RoHS 认证。产品认证活动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目前企业选择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原因,是产品被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大类所覆盖,而具体产品又没有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为了给产品可能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做准备,也为了减轻产品上市或市场检查时产品模棱两可造成的销售压力,因而向认证机构申请自愿性产品认证;同时由于“认证”的意识,一般企业在选择自愿性产品认证的时候,都会选择的性第三方机构来进行。
很多的强制性认证都起源于自愿性认证,如GS 认证,早也就是产品的自愿性产品,通过不断的推广,逐渐得到大众的认可和接受,影响力也日趋化,实际上这些都暗示着产品从测试走向认证的趋势。
一、中国ROHS与欧盟ROHS指令的相同点:
1、都是法律规范性文件;
2、涉及贸易活动(货物贸易);
3、主要目的是为实现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禁止使用和减量化);
4、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为:铅、汞、镉、六价格、多溴联苯(PBB)、多溴二笨醚(PBDE)。(RoHS2.0新增了DIBP、DEHP、DBP和BBP)
二、中国ROHS与欧盟ROHS指令不同之处
1、颁布和实施时间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2006年2月28日颁布,2007年3月1日开始实施,《管理办法》确定了对电子信息产品中含有的铅、汞、镉、六价铬和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等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采用目录管理的方式,循序渐进地推进禁止或限制其使用。
欧盟ROHS指令 2003年2月13日《指令》颁布,2004年8月13日转为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2015年6月4日欧盟又颁布RoHS 2.0修订指令正式将4种有毒有害物质(DEHP、BBP、DBP、DIBP)加入RoHS 2.0管控范围。
2、贯彻、实施的条件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需要制定“标准”和“目录”,制定“目录”需要“标准”支撑;
欧盟ROHS指令 《指令》的贯彻只需要标准的支撑。
3、限制与禁止方式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合格性评定采取*模式;
欧盟ROHS指令 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的限制与禁止采取自我声明方式。
4、法律效力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无须转换低一级的法律规范性文件就可以直接实施;
欧盟ROHS指令 《指令》无直接约束力,需要转换成欧盟成员国法律(法规)才可以实施。
5、调整对象不同
中国《管理办法》调整对象为电器电子产品;
欧盟ROHS指令调整对象对交流电不超过1000伏特、直流电不超过1500伏特的电子电器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