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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供货大气采样器
全面提升流域及近岸海域水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水平,重点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解决突出的流域水环境问题,努力恢复江河湖泊的生机和活力,促进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分区控制,突出重点。针对流域内不同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水环境问题,划分具有不同污染防治特点的控制区,分区确定规划任务和治污工程;将长江干流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产业布局优化、洞庭湖工业结构调整、汉江水污染治理和再生水利用、鄱阳湖水生态安全保障以及长江口水质恢复作为工作重点。
(二)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统筹加强工业源和城镇生活源污染治理,统筹推进农村生活、种植业、畜禽和水产养殖业等面源污染治理;既强化污染源治理,又注重严格环境准入,大力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坚决控制和优化重污染行业沿江布局;既注重实施工程治理措施,又注重深入推进政策机制创新。
(三)海陆兼顾,河海统筹。将长江口及近岸海域的水污染防治与长江中下游水污染防治统筹考虑,从控制陆源污染物尤其是氮磷污染物入手,控制陆源污染进入海洋;实施海洋污染防治示范工程,推动海洋生态修复与建设,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四)政府引导,明确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有效推进流域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地方人民政府对辖区内水环境质量负责,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相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污染治理的责任,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三、规划目标
(一)总体目标。产业结构和布局进一步优化,污染治理不断深入,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削减,水环境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重金属污染治理取得明显成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环境功能要求,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并有所好转,重点湖泊水库富营养化趋势得到遏制,长江口及毗邻海域富营养化程度降低,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流域和河口海岸带生态安全水平逐渐提高。
(二)水质目标。48个考核断面中,15个水质达到Ⅱ类,20个水质达到Ⅲ类,7个水质达到Ⅳ类,6个水质达到Ⅴ类。海洋功能区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40%以上,近岸海域生态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三)总量控制目标。流域及流域内各省(区、市)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根据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结合各省水环境质量改善总体需求以及限制排污总量意见等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