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产品评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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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总则
*条为鼓励电子产品生产单位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努力生产产品,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以及扩大出口的需要,根据*评选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电子产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电子产品的分级,分类:
1.电子产品分为*(简称国优产品),部产品(简称部优产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产品(简稍V省、市优产品)。
2.国优产品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负责评选推荐,由*审定机构审定批准。
3.部优产品由机械电子工业部评审。
4.省、市优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审。
5.电子产品分两大类:
民用电子产品:包括投资类、消费类电子产品和军民通用以民为主的电子产品;电子产品的商品化的另部件、原材料。
军用电子产品:包括常规*,*及"七专"产品。
第三条电子产品评审工作由部质量安全司负责(其中产品由部司归口负责),下设产品评审办公室(简称"评优办")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创优规划及年度计划;
2.组织实施部下达的创优计划;
3.组织各专业评审组对产品申报资料进行评审;
4.发布产品的预评项目,征求用户意见。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电子产品的创优主作。其主要职责是:
1.向本地区电子产品生产单位宣传创优工作的文件及要求,指导、督促创优单位的创优工作,检查其创优措施及攻关情况和取得的效果,提高创优计划的实现率;
2.按电子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地区创优单位申报的创优计划进行审查,并汇总报部;
3.按电子产品评审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要求,对本地区创优单位申报的创优资料进行预审,预审合格的项目报部;
4.负责组织对本地区电子产品的复查、管理及部优产品接转的审查、申报。
第五条创优标准评价单位负责对民用创优产品的现行企业标准水平进行评价。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电子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的要求和规定,按期完成创优单位委托的创优产品的企业标准审查评价工作;
2.标准评价工作要严肃、认真、科学、准确、公正。审查的评价结论要明确,并对其审查评价结论负责;
3.对申请创优标准评价的单位要热情帮助指导,协助创优单位做好标准评价工作;
4.对创优单位提供的有关标准文件资料保密,不得向外扩散,保护申请单位的权益。
第六条创优产品的质量检测单位负责对创优产品的质量检测评价。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审查通过的创优电子产品的企业标准和有关电子产品创优技术要求对创优产品进行检测评价;
2.各检测单位对创优产品的质量检测必须科学、公正、准确,并对检测结果和评价意见负责。严禁御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情节,严肃处理;
3.各检测单位对创优单位的检测数据应保密,待检测工作全部结束后,将检测报告及评价意见及时通知创优单位?评价意见分送有关主管部门,并汇总报部;
4.对创优单位的测试样品,在试验结果确认后,一律由创优单位取回自行处理,检测单位不得留下或处理。
第七条产品评审组负责对创优资料进行评审。其主要职责是:
1.按照产品的条件及要求对创优电子产品的创优资料进行评审;
2.按要求在产品评审表中填写评审组意见,并对评审意见负责;
3.经评审,对不符合产品条件的产品应填写评审意见表,说明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方向;
4.评审意见应公正、准确,坚持原则。严禁饲私舞弊,弄虚作假,违者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二章评优条件
第八条民用电子产品必须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部优条件:
(1)产品已鉴定定型,批量生产,产品安全可靠,质量稳定;
(2)产品有较大的*,用户满意,具有相当的产值产量(具体要求见"实施细则"中的规定);
(3)产品采用标准,达到近期同类产品标准的水平;有内控指标;
(4)在近两年行评中获一等奖或成绩奖,产品实物质量达到创优标准;
(5)在等级品评定中达到优等品指标;
(6)企业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与可靠性工程管理,有质量保证体系,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具备保证生产产品的*生产手段和检测手段;
(7)产品可靠性试验数据或现场统计数据符合创优规定要求;
(8)实行生产许可证范围的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
(9)已获三级以上的计量合格证书;
(10)产品的国产化程度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生产资料类电子产品,其进口零部件价格不超过全套进口价格的30%;
消费类电子产品,其进口零部件价格不超过全套进口价格的15%;
特殊产品国产化要求和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要求,另行规定。
2.国优条件除符合部优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评优规定:
(2)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的电子产品;
(3)产品采用标准,达到近期同类产品的*水平;
(4)企业获二级以上的计量合格证书;
(5)产品已获省、部优;
(6)产品有较大的*和产值产量;
(7)元器件必须通过质量认证。
第九条军用电子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部优条件:
(1)产品已鉴定定型,具有一定的产值产量,并已装备*;
(2)适合作战、训练要求,安全可靠,维护方便,受到使用*的好评;
(3)具有符合要求的可靠性试验数据或现场统计数据;
(4)产品的技术性能,质量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并接近或达到近期同类产品的水平,有内控指标;
(5)企业已执行产品质量管理条例,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具备生产产品的必要条件和检测手段;
(6)所在省(市)电子工业产品主管部门和军兵种或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同意。
2.国优条件除符合部优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防科工委的有关评优规定;
(2)已获部优;
(3)在国防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4)产品的质量水平已达到近期水平。
3."七专"元器件除符合1、2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各项技术指标符合"七专"技术条件规定,并通过技术鉴定;
(2)可靠性水平不低于同类常规元器件同等级产品的水平;
(3)生产线应符合"七专"制度的规定,人员、设备、材料、生产环境,技术方法等处于受控状态,具备生产产品的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类电子产品在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下,优先评选下列产品:
(1)在自力更生,发展民族工业中,具有精神的产品;
(2)出口创汇多的产品;
(3)在国内外取得良好声誉的产品;
(4)同等质量水平国产化程度高的产品;
(5)产品批量大,成本低,生产中物资消耗少,能源消槌少的产品:
(6)"一条龙"创优的产品;
(7)技术改造好,质量管理好的产品;
(8)系列创优的产品。
第三章创优、评优工作
第十一条创优规划1.创优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本单位产品发展规化,拟定近二至三年的产品创优规划,制定攻关措施,在创字上下功夫,切实创出产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根据创优单位制定的创优规划,结合本地区电子工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电子产品近二至三年的创优规划,报部评优办。
3.部根据创优单位和省(市)主管部门提出的创优规划,制定国优产品创优规划报*审定机构。
第十二条创优产品的质量攻关
1.创优单位根据本单位制定的创优规划和产品的条件,找出创优产品的质量差距,制定提高产品质量的攻关措施计划。
2.创优单位应组织科研、设计、生产、技术、标准、计量、检验等部门落实创优攻关措施,在"创'字上狠下功夫。要定期组织检查攻关措施的进展情况,切实提高产品质量。
3.狠抓创优产品的质量管理,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检测手段,使产品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4.创优单位应大力加强技术改造,依靠技术进步使其具备生产产品的*的必要条件。
5.应加强创优产品的进厂元器件、原材料的质量认定与质量检验工作,不合格的原材料、元器件不投产。
6.积极开展可靠性工程管理,提高创优产品的可靠性水平。
7.经常走访用户,听取用户意见,不断改进质量工作,促使创优产品质量满足用户要求。
8.各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的创优企业应加强对其创优工作的指导、督促。定期检查创优企业的质量攻关进展情况,帮助创优企业解决创优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9.部将加强对各省(市)及电子企业创优工作的指导,组织各省(市)总结、交流创优工作经验,促进创优工作的开展。
第十三条评优工作的程序如下:
1.标准评价:凡准备创优的民用电子产品,创优单位均应向标准评价单位申请对其现行企业标准进行评价。标准审查评价单位对创优产品采用标准的情况以及标准的水平作出评价。
2.申报和编制创优规划及年度计划:创优单位应将二至三年的创优规划和下一年度创优计划申报到省(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经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部评优办。创优计划由部每年下达一次。
3.质量检测评价:创优产品的质量检测评价应由部的检测单位进行。各检测单位按已审查通过的创优产品企业标准或统一的技术要求进行检测和评价。
4.申报创优资料:创优单位在实物检测合格后按照电子产品评审实施细则的要求整理资料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预审符合要求后向部产品评审办公室申报。
5.评选审批:产品的评审工作由评优办组织,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组成评审组进行预评。预评通过的产品由评优办广泛征求意见,部优产品报部审批,国优产品报*审定机构审批。
第十四条产品评审所需费用由申报单位按规定交纳。
第四章奖励和荣誉标志
第十五条国优产品由国家质量奖审定委员会颁发奖章和证书。部优产品由部颁发奖状,并由部通报全国表彰。
第十六条对荣获国、部优产品的单位所在省(市)应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办法由省(市)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产品的标志:
1.荣获产品称号的电子产品在产品上和包装上应有标志。
2.产品的标志不得使用在其它产品上或转让给其它单位使用。
3.任何单位不得冒用产品的标志。
第十八条荣获国、部优称号的产品其荣誉期zui长不超过五年;到期的部优产品称号自然失效,应停止使用标志。到期的国优产品可以申请复评,复评的办法按原国家经委经质〔1987〕311号文办理。
第五章产品的管理
第十九条产品的复查
1.产品每年复查一次。
2.获优单位每年应对获优产品的质量状况、质量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查,并制定巩固、改进、提高措施,将自查结果上报本地区主管部门。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子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产品的复查工作,并将复查结果(含企业自查结果)汇总上报机械电子工业部。
4.机械电子工业部根据情况,组织对有关产品的抽查。
5.军用电子产品的复查工作,由军代表与工厂联合参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获优产品在分厂、联营厂生产前,应经主体厂严格考核,确实达到生产品条件后,方可生产获优产品,主体厂对其质量*负责,同时报省(市)主管部门及原批准单位备案。产品复查时,要单独对其复查,以便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为鼓励产品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水平,在其荣誉期内允许改进,对改进型的产品经鉴定,确实达到了本年度的产品条件,可办理产品称号的接转。
第二十二条国、部优产品在质量评比、集中测试,质量抽查等考核中达不到产品条件,或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严重的,省(市)主管部门应责令生产单位停止使用标志,采取措施,限期达到原质量水平,并及时向部报告。逾期不能恢复到应有质量水平的,应提请原批准部门取消产品称号,予以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凡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电子工业部颁发的87电质字(0252)号文的附件《电子工业产品评审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机械电子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