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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生产工艺和废水排放去向,分两个时间段规定了合成氨工业吨氨允许日均水污染物排放量、允许排放浓度和吨氨允许日均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合成氨企业(包括合成氨、尿素、硝酸氨、碳酸氢氨)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3097-1997 海水水质标准 GHZB1-199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6920-86 水质 pH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7478-87 水质 铵的测定 蒸馏和滴定法 GB7479-87 水质 铵的测定 纳氏试剂比色法 GB7487-87 水质 的测定 第二部分 的测定 GB7490-87 水质 挥发酚的测定 蒸馏后4-氨基分光光度法 GB11901-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11914-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版本。
3 技术内容 3.1 企业类别 合成氨企业按单套装置工程能力分为: 大型企业:年产量≥30万t氨; 中型企业:6万t氨≤年产量< 30万t氨; 小型企业:年产量< 6万t氨。 3.2 标准分级 3.2.1 排入GB3838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 3.2.2 排入GB3838中Ⅳ、Ⅴ类水域,GB3097中三、四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 3.2.3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区类别,分别执行3.2.1和3.2.2的规定。 3.2.4 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废水,应达到地方规定的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 3.3 标准值 3.3.1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1执行。 表1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 (2000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
*t为NH3的量。
3.3.2 2001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按表2执行。 表2 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允许排放限值 (2001年1月1日之后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
*t为NH3的量。 3.3.3 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 3.3.4 排水量只计生产直接排水。
4 监测与实施 4.1 废水量测定与采样 在废水排放口应设置性排放口标志,必须安装废水连续计量装置和污水比例采样装置。 4.2 采样频率 按24h为一个生产周期,日常监测每4h采样一次。 4.3 排污量的计算 合成氨产品的产量以法定月报表为准,根据产品产量和测定的排水量及水污染物排放量,计算企业吨氨日均排水量和吨氨日均污染物排放量。 4.4 测定方法 本标准的测定方法见表3。 表3 污染物项目的测定方法
5 标准实施与监督 5.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5.2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保证达到地方水环境功能要求时,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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