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焰试验》试验规程
时间:2012-12-11 阅读:937
《针焰试验》试验规程 |
技术要 求
1. 进行试验时应确保:
------在一定条件下, 试验火焰不会使零件起燃, 或
------在一定条件下, 试验火焰使可燃零件起燃, 其燃烧持续时间或燃烧长度是有限的, 并且火焰和试样上落下的燃烧或灼热颗粒不会使燃烧蔓延。
试验的条件要求
1. 样品的要求
如有可能,试样应为完整的设备、部件或元件。如果试验不能在完整的设备、 部件或元件上进行,可截取适当的部件作为试样。如果试样是从大机件截取的适当部分, 需确保正确施加火焰( 如不能将火焰施加到切割产生的边缘上)。
2. 如果其他标准未作规定, 应使用下列铺底层: 在厚约10mm平滑的白松木上紧裹
一层绢纸, 置于灼热丝施加于试样作用点下面的200±5mm处。
3. 除非有关标准另有规定, 试样和使用的铺底层应在温度15~35℃, 相对湿度 45~75%的大气环境下放置24小时。
4. 严酷等级
施加试验火焰持续时间(ta)的优选值为: 5s、10s、20s、30s、60s、120-1s。
5. 试验火焰高度为12mm,试验气体为丁烷气。
实验方法和步骤
1. 装夹试样, 使试验火焰施加到试样易于受到火焰影响的表面部位上。
2. 调节好火焰高度和设定好火焰施加时间。
3. 纪录燃烧持续时间(tb)。
检验的结果判定
试样满足下列两种情况之一则认为试样能经受住灼热丝试验,
a)试样不产生火焰和灼热现象,并当使用包装绢纸和白松木板时,包装绢纸不起燃或白松木板不炭化。
b)在移去针焰后,试样、周围零件和铺底层的火焰或灼热持续时间应小于30s,即 在tb<30s内,试样周围的零件、铺底层不再继续燃烧,而且当使用包装绢纸和白松木板时,包装绢纸即不起燃,柏松木板不炭化。
试验用设备
试验设备:针焰试验仪,非标设备满足标准要求和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