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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要求2015年PM2.5监测覆盖地级城市

时间:2015-04-14      阅读:426

*日前下发《关于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的意见》,提出到2015年,建成布局合理、覆盖全面、功能齐全、指标完整、运行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要求加强PM2.5监测《意见》明确,到2015年末,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完成对细颗粒物(PM2.5)、臭氧、一氧化碳的监测任务并定时发布结果。此外,对于地方政府的完成情况,环保部将纳入政绩考核。按照新颁布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PM2.5、臭氧、一氧化碳等监测指标,2012年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开展监测,2013年在113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和环保*城市开展监测,2015年在所有地级以上城市开展监测。《意见》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以上各地均按照新标准监测和评价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并向社会逐点实时发布监测结果。根据以上目标,《意见》称,十二五期间,我国将以建设*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为目标,整合国家大气背景监测网、农村监测网、酸沉降监测网、沙尘天气对大气环境影响监测网、温室气体试验监测等信息资源,增加监测指标,建立健全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点位管理制度,完善空气质量评价技术方法与信息发布机制。重点区域多建监测点根据《意见》,自即日起地级及以上城市应完善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点位,分步填平补齐相关监测仪器设备设施,尤其是在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设立必要的重金属污染物空气监测点位。此外,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及辽宁中部、山东半岛、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陕西关中、山西中北部、兰州白银和乌鲁木齐城市群等重点区域新建区域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同时扩展31个现有农村环境空气监测子站功能,形成区域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提出,在现有能力的基础上,抓紧完善国家空气背景监测重点实验室的立体监测、区域预警平台、以及数据实时传输及发布系统等基础支撑体系。对于建设和保障资金,《意见》提出,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应积极协调同级*门,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和运行保障费用纳入各级公共财政预算。除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建设所需资金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承担外,其余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能力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自筹资金解决,包括发行地方债和企业债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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