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5-07-04 阅读:517
北京市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实施意见
昨天,北京市*网发布《》(下称《意见》)。即日起,本市将实施新的差别电价政策,限制类行业加价标准由0.1元/千瓦时调整为0.2元/千瓦时,淘汰类行业加价标准由0.3元/千瓦时调整为0.5元/千瓦时,单位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或一倍以上的,分别比照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加价标准执行。
根据本市大气治理行
动计划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本次出台的《意见》明确,差别电价即指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政策规定,对限制类、淘汰类装置及单位能耗超标的装置或建筑所用电量,根据加价标准,向所属单位征收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目前,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
此次新的差别电价政策之后,限制类行业加价标准将由0.1元/千瓦时调整为0.2元/千瓦时,淘汰类行业加价标准由0.3元/千瓦时调整为0.5元/千瓦时,单位能耗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或一倍以上的,分别比照限制类、淘汰类行业加价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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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下一步,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组织协调差别电价实施,并及时提出差别电价执行名单。
据了解,针对本市用能单位执行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情况,市发展改革委每年都会专项监察。
根据监察结果,市*将发文通报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单位)名单,并通知北京市电力公司按月征收差别电价电费。对于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过限额标准的企业(单位),应在执行差别电价6个月内完成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