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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艾思荔注---环境条件的可重复性

时间:2022-07-28      阅读:1792

         一台环境试验设备可能用于同一类型产品的多次试验,而一台被试的工程产品也可能在不同的环境试验设备中进行试验,为了保证同一台产品在同一试验规范所规定的环境试验条件下所得试验结果的可比较性,必然要求环境试验设备所提供的环境条件具有可重复性。这也就是说,环境试验设备施用于被试验产品的应力水平(如热应力、振动应力、电应力等)对于同一试验规范的要求是一致的。  

     环境试验设备所提供环境条件的可重复性是由计量检定部门依据技术监督机构所制定的检定规程检定合格后提供保证。为此,必须要求环境试验设备能满足检定规程中的各项技术指标及精度指标的要求,并且在使用时间上不超过检定周期所规定的时限。如使用非常普遍的电动振动台除满足激振力、频率范围、负载能力等技术指标外,还必须满足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横向振动比、台面加速度均匀性、谐波失真度等精度指标的要求,而且每次检定后的使用周期为二年,超过二年必须重新检定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东莞艾思荔检测仪器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销售:恒温恒湿试验机、盐雾试验机、电磁振动试验台、破裂强度试验机、冷热冲击试验机、耐尘试验机、耐水试验机、快速温变、高温蒸煮仪、PCT高压灭菌锅、温湿度三综合试验机等可靠性试验仪器、性赖性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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