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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肉水分*》强制性(修订稿)

时间:2012-05-04      阅读:2218

《畜禽肉水分*》强制性(修订稿)
 畜禽肉水分*
  1 范围
  本规定了畜禽肉水分*的要求和检验方法。
  本适用于鲜冻猪肉、牛肉、羊肉、鸡肉和鸭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9695.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
  GB/T 9695.19 肉与肉制品 取样方法
  3 要求
  3.1 畜禽肉水分*应符合表1要求。
  表1 畜禽肉水分*
  单位为%
  品 种 指 标
  猪肉 ≤ 76.5
  牛肉 ≤ 76.5
  羊肉 ≤ 77.5
  鸡肉 ≤ 76.5
  鸭肉 ≤ 80.0
  4 检验方法
  4.1 抽样
  按 GB 9695.19 规定的方法执行。
  4.2 试样制备
  4.2.1 鲜肉:将剔除脂肪、筋、腱后的肌肉组织用绞肉机(孔径不大于4mm)少绞两次。绞碎的样品应尽快测定,若不立即测定,应密封冷藏贮存,防止变质和成分发生变化。贮存的样品在启用时应重新混匀。
  4.2.2 冻肉:自然解冻,并记录解冻前后的样品重m1 和m2(0.01g),解冻后的样品按本4.2.1制备。
  4.3 测定方法1 干燥箱干燥法(仲裁法)
  按 GB/T 9695.15 规定的方法测定。
  4.4 测定方法2 红外线干燥法(快速法)
  4.4.1 原理
  用红外线加热将水分从样品中去除,再将干燥前后的质量差计算成水分含量。
  4.4.2 仪器
  4.4.2.1 红外线快速水分分析仪 水分测定范围0-,读数精度0.01%,称量范围0-30g,称量精度0.001g。
  4.4.3 测定
  接通电源并打开开关,设定干燥加热温度为105℃,加热时间为自动,结果表示方式为 0-。
  打开样品室罩,取一样品盘置于红外线水分分析仪的天平架上,并回零。
  

取出样品盘,将约5.00g按本4.2.1制备而成的样品均匀铺于盘上,再放回样品室。
  盖上样品室罩,开始加热,待完成干燥后,读取在数字显示屏上的水分含量。在配有打印机的状况下,可自动打印出水分百分含量。
  4.5 测定结果表述
  4.5.1 鲜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4.3或4.4的测定值报告结果。
       4.5.2 冻肉的水分百分含量按式(1)计算:
式中: X ——水分百分含量; m1 ——解冻前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
  m2 ——解冻后样品质量,单位为克(g);C ——解冻后样品的水分百分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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