铲车称重仪检定规程
时间:2018-07-10 阅读:418
铲车称重仪检定规程
6 通用技术要求
6.1 使用的适用性
铲车称重仪应设计成适用于便于物料装卸的操作方式,结构应足够坚固,以保证其计量特性的要求。
6.2 操作安全性
•铲车称重仪应当设计成即不应发生不明显但又可能干扰衡器计量性能和正常功能的偶然故障或控制元件失调。
•对任何可能改变称量性能的调整器件和预置控制器,应采取防护措施。
6.3 指示装置和打印装置
指示装置应能自行指示称量结果。称量结果应可靠、简明、清晰,有相应的质量单位、符号和名称。
对于配有打印装置的铲车称重仪,每次正常的称量操作后,铲车称重仪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打印出相应的称量结果,打印的信息至少应包含下列信息:
对于仅需要单次称量的铲车称重仪:单次重量、日期和时间。
对于需要提供累计称量结果的铲车称重仪:单次重量、累计重量、日期和时间。
6.4 累计装置
铲车称重仪应配有累计装置,该装置可将单次重量累计获得总重量。该装置运行可以是自动的或半自动的。
6.5 印封装置
不允许使用者打开或调整任何可以改变测量结果的参数装置,特别是校正及校准装置,应进行密封或印封。
6.6 说明性标志
6.6.1 铲车称重仪指示装置或打印装置的某一个位置,应具有下列说明性标志。
•铲车称重仪名称和型号
•制造厂名、出厂编号和商标
•进口商商标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载荷传输系统过程中称量的大提升速度:m/s(米/秒)或 m/min(米/分钟)
•准确度等级
•检定分度值 e= kg 或 t
•实际分度值 d= kg 或 t
•大秤量 Max= kg 或 t
•小秤量 Min= kg 或 t
•大扣除皮重 T=
•电源电压 V
•电源频率 Hz
•温度范围(若不是-10℃~40℃) ℃
6.6.2 检定标志
铲车称重仪应有一个放置检定标志的位置,这个位置应当是:
•不破坏标记就无法将其从铲车称重仪上除掉;
•标记容易固定,而不改变铲车称重仪的计量性能;
•铲车称重仪使用中的标记应易于观察。
7 计量器具控制
计量器具控制包括检定、后续检定和使用中的检验。
7.1 砝码
用于铲车称重仪静态称量试验的标准砝码,其误差应不大于本规程 5.2 表2 规定的相应载荷检定大允许误差的 1/3,并且标准砝码的轮廓一定是放在铲车称重仪的承载器里,和承载器充分接触。
7.2 称量结果有效性的判断
由下列原因而进行的称量应判为称量结果无效。
•出现因天气引起的影响称量结果的情况。
•称量过程中地面出现较大的凸凹现象引起的影响称量结果的情况。
8 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
8.1 外观检查
检定前对铲车称重仪进行下列目测检查
8.1.1 法制计量管理标志
检查制造许可证的标志和标号。
8.1.2 计量特征
检查本规程 6.6.1 项规定的标志要求。
8.1.3 铭牌以及检定标志和管理标志
检查本规程 6.6.2 项规定的铭牌,以及检定标志和管理标志的位置。
8.2 测试前的准备
称量测试前,铲车称重仪在空载状态下,起升承载器然后置零,重复以上操作直至显示值为零。然后预加一次载荷到大秤量起升;对大秤量大于 10t的铲车称重仪,也可用不少于 50%的大秤量起升至少三次。
8.3 偏载测试
铲车称重仪在正常运行条件下,置零功能和零点跟踪处于运行状态。在承载器上施加 1/3 大秤量的试验载荷,均匀分布在承载器一侧支点附近,铲车称重仪起升十次,记录起升过程的显示值。符合表 1 的规定。
注意当运用单个砝码时,砝码必须施加在部位的中心,如果使用几个小砝码,则均匀地施加在上面。
8.4 单次自动称量试验
启动自动称量系统,包括铲车称重仪在使用时正常运行的外围设备,除了已作规定的以外,一般至少选择四个试验载荷,其中包括接近小秤量值、接近大秤量值,和在小秤量与大秤量之间接近但不超过大允许误差改变点的值。将符合规定的载荷放置在铲车称重仪的承载器中,铲车称重仪进行起升,进行十次自动称重,记录每个称重的显示值。并确定单次称量误差。符合表
1 的规定。
8.5 交替变换速度运行试验
启动自动称量系统,包括铲车称重仪在使用时正常运行的外围设备,选择接近小秤量和接近大秤量的两个试验载荷,若能由操作者调整,载荷传输系统应设置在调整范围内大约中等速度下和大速度进行试验。称量误差应符合表1 的规定。
检定计量表
注:每次采用新的试验载荷值之前,可以重新进行动态设定。
8.6 检定项目
检定、随后检定、使用中检验的铲车称重仪按本规程 8.1 至 8.5 的要求进行。见表 5。
使用中检验通常仅在正常的实际使用条件下进行,其大允许误差应符合本规程相应准确度等级使用中检验的要求。
8.7 检定结果的处理
8.7.1 检定和随后检定合格的铲车称重仪应出具检定证书,盖检定合格印或粘贴合格证;应注明检定和随后检定的日期以及随后检定的有效期;使用中检验合格的铲车称重仪,其原检定证书与印封保持不变。
铲车称重仪检定规程
注:“+”表示应检项目,“-”表示可不检项目。
8.7.2 检定和随后检定不合格的铲车称重仪,发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并注明不合格项目。不合格的铲车称重仪不准使用;使用中检验不合格的铲车称重仪不准继续使用。
8.7.3 检定周期
铲车称重仪的检定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