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关于排污许可的规定(排污许可制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时间:2024-08-02 阅读:43
排污许可制作为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制度,应在水生态环境保护中充分发挥作用。《水污染防治法》明确提到“排污许可”,提出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多项规定要求。这些规定要求在排污许可证中逐一体现,主要集中在废水类别、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信息表,水污染物排放口信息表,自行监测要求等表格中。
充分发挥排污许可制的作用,要求排污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排污单位应让懂技术、懂工艺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排污许可证工作,若没有相应的技术人员,可聘请第三方人员予以协助。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排污单位均签订了《承诺书》。排污单位要严格履行承诺,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规范运行管理、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开展自行监测、进行台账记录并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及时公开环境信息。
在污染治理方面,排污单位应当据实填报申领排污许可证,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与排污许可证保持一致,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技术需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或者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在排放口方面,排污单位排放废水污染物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排放因子应与排污许可证保持一致。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在自行监测方面,排污单位应当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另外,排污单位还应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如废水防治设施运行状态、污染物排放情况、药剂添加情况等内容。当发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等异常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减轻危害后果,如实记录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对于排污主体履责情况,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坚持服务与双管齐下,督促排污单位落实排污许可要求。切实做好排污许可的服务指导,提醒排污主体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延续等手续。做好排污许可制与环境统计、环境审批等制度衔接,减少数据填报提交次数,减轻排污单位负担。对排污许可职责履行到位的企业要进行通报表扬,并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观摩考察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接触企业实施排污许可制的有效做法,强化典型引导。
在切实做好服务的基础上,也要依法严厉打击排污许可违法行为。将证后监管纳入环境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专项,严厉打击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曝光典型违法案例,打消排污单位的侥幸心理,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依证排污的主体责任,以推进排污许可制度建设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