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及系统各组成部分若要符合本标准,应首先满足本章要求,然后按第7章有关规定进行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系统及系统组成可参考附录A的说明。
6.2.1 主电源应采用220V(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可采用380V),50Hz交流电源,主电源降压装置不应采用阻容降压方式;安装在地面的灯具主电源应采用安全电压。
6.2.2 外壳采用非绝缘材料的系统,应设有接地保护,接地端子应符合GB7000.1—2007中7.2的要求,并应有明确标识。
6.2.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标志应满足附录B的有关要求;疏散指示标志灯应使用图B.1、图B.2或图B.3为主要标志信息;楼层指示标志灯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和字母“F”为主要标志信息。
6.2.4 带有逆变输出且输出电压超过36V的消防应急灯具在应急工作状态期间,断开光源5s后,应能在20s内停止电池放电。
6.2.5 使用荧光灯为光源的灯具不应将启辉器接入应急回路,不应使用有内置启辉器的光源。
6.2.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单相输出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A,三相输出额定功率不应大于90kV•A;逆变转换型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单相输出额定功率不应大于10kV•A,三相输出额定功率不应大于30kV•A;输出特性应满足企业产品说明书的规定。
6.2.7 系统应有下列自检功能:
a)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h后每隔(30±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30s〜180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b)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min;
c) 系统应有手动完成a)和b)的自检功能,手动自检不应影响自动自检计时,如系统断电且应急工作至放电终止后,应在接通电源后重新开始计时;
d) 系统(地面安装或其他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在10s内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m处)应在65dB〜85dB之间,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s〜3s之间;
e) 集中电源型灯具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30min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转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f) 集中控制型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系统中不能完成自检功能的自带电源型灯具、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部位。
6.2.8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型号编制方法应符合附录C的要求。
6.3.1 一般要求
6.3.1.1 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高危险区域使用的系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0.25s。
6.3.1.2 系统的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90min,且不小于灯具本身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
6.3.1.3 消防应急标志灯具的表面亮度应满足下述要求:
a)仅用绿色或红色图形构成标志的标志灯,其标志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0cd/㎡,亮度不应大于300cd/㎡;
b)用白色与绿色组合或白色与红色组合构成的图形作为标志的标志灯表面最小亮度不应小于5cd/㎡,亮度不应大于300cd/㎡,白色、绿色或红色本身亮度与最小亮度比值不应大于10。白色与相邻绿色或红色交界两边对应点的亮度比不应小于5且不大于15。
6.3.1.4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急状态光通量不应低于其标称的光通量,且不小于50lm。疏散用手电筒的发光色温应在2500K至2700K之间。
6.3.1.5 消防应急照明标志复合灯具应同时满足6.3.1.3和6.3.1.4的要求。
6.3.1.6 灯具在处于未接入光源、光源不能正常工作或光源规格不符合要求等异常状态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且不影响电池的正常充电。光源恢复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
6.3.1.7 对于有语音提示的灯具,其语音宜使用“这里是安全(紧急)出口”、“禁止入内”等;其音量调节装置应置于设备内部;正前方1m处测得声压级应在70dB~115dB范围内(A计权),且清晰可辨。
6.3.1.8 闪亮式标志灯的闪亮频率应为(1±10%)Hz,点亮与非点亮时间比应为4:1。
6.3.1.9 顺序闪亮并形成导向光流的标志灯的顺序闪亮频率应在2Hz~32Hz范围内,但设定后的频率变动不应超过设定值的±10%,且其光流指向应与设定的疏散方向相同。
6.3.2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性能
6.3.2.1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充电、故障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充电状态用红色、故障状态用黄色;集中控制型系统中的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的状态指示应集中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显示,也可以同时在灯具上设置指示灯。疏散用手电筒的电筒与充电器应可分离,手电筒应采用安全电压。
6.3.2.2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的应急状态不应受其主电供电线短路、接地的影响。
6.3.2.3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不应设影响由主电工作状态自动转入应急工作状态的开关。在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时,主电不得向光源和充电回路供电。
6.3.2.4 消防应急灯具用应急电源盒的状态指示灯、模拟主电故障及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应设置在与其组合的灯具的外露面,状态指示灯可采用一个三色指示灯,灯具处于主电工作状态时亮绿色,充电状态时亮红色,故障状态或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亮黄色。
6.3.2.5 地面安装及其他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a) 状态指示灯和控制关断应急工作输出的自复式按钮(开关)应设置在灯具内部,且开盖后清晰可见;非集中控制型灯具应设置远程模拟主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开关)或遥控装置;
b) 非闪亮持续型或导向光流型的标志灯具可不在表面设置状态指示灯,但灯具发生故障或不能完成自检时,光源应闪亮,闪亮频率不应小于1Hz;导向光流型灯具在故障时的闪亮频率应与正常闪亮频率有明显区别;
c) 照明灯具的状态指示灯应设置在灯具外露或透光面能明显观察到位置,状态指示灯可采用一个三色指示灯,灯具处于充电状态时亮红色,充满电时亮绿色,故障状态或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亮黄色。
6.3.2.6 子母型灯具的子母灯具之间连接线的线路压降不应超过母灯具输出端电压的3%。
6.3.2.7 非持续型的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在光源故障的条件下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正常光源接入后应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
6.3.2.8 具有遥控装置的消防应急灯具,遥控器与接收装置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3m,且不大于15m。
6.3.3 集中电源型灯具
集中电源型灯具(地面安装的灯具和集中控制型灯具除外)应设主电和应急电源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应急状态用红色。主电和应急电源共用供电线路的灯具可只用红色指示灯。
6.3.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性能
6.3.4.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主电、充电、故障和应急状态指示灯,主电状态用绿色,故障状态用黄色,充电状态和应急状态用红色。
6.3.4.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设模拟主电源供电故障的自复式试验按钮(或开关),不应设影响应急功能的开关。
6.3.4.3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显示主电电压、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6.3.4.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主电和备电不应同时输出,并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只有专业人员可操作的强制应急启动按钮,该按钮启动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不应受过放电保护的影响。
6.3.4.5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每个输出支路均应单独保护,且任一支路故障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正常工作。
6.3.4.6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在空载、满载10%和超载20%条件下正常工作,输出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规定。
6.3.4.7 当串接电池组额定电压大于等于12V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对电池(组)分段保护,每段电池(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12V,且在电池(组)充满电时,每段电池(组)电压均不应小于额定电压。当任一段电池电压小于额定电压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相应的部位。
6.3.4.8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的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信号时,故障声信号应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故障条件如下所述:
a)充电器与电池之间连接线开路;
b)应急输出回路开路;
c)在应急状态下,电池电压低于过放保护电压值。
6.3.5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性能
6.3.5.1 双路输入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在正常供电电源发生故障时应能自动投入到备用供电电源,并在正常供电电源恢复后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不能同时输出,并应设有手动试验转换装置,手动试验转换完毕后应能自动恢复到正常供电电源供电。
6.3.5.2 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能接收应急转换联动控制信号,切断供电电源,使连接的灯具转入应急状态,并发出反馈信号。
6.3.5.3 应急照明配电箱每个输出配电回路均应设保护电器,并应符合GB 50054的有关要求。
6.3.5.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路电源均应设有绿色电源状态指示灯,指示正常供电电源和备用供电电源的供电状态。
6.3.5.5 应急照明配电箱在应急转换时,应保证灯具在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高危险区域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大于0.25s。
6.3.6 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性能
6.3.6.1 应能完成主电工作状态到应急工作状态的转换。
6.3.6.2 在应急工作状态、额定负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低于额定工作电压的85%。
6.3.6.3 在应急工作状态、空载条件下输出电压不应高于额定工作电压的110%。
6.3.6.4 输出特性和输入特性应符合制造商的要求。
6.3.7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性能
6.3.7.1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控制并显示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的工作状态,显示应急启动时间。
6.3.7.2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防止非专业人员操作。
6.3.7.3 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灯具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短路时灯具转入应急状态除外)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部位。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故障声信号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6.3.7.4 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与其相连的任一灯具的光源开路、短路,电池开路、短路或主电欠压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显示、记录故障部位、故障类型和故障发生时间。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有新的故障时,应能再启动;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
6.3.7.5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有主、备用电源的工作状态指示,并能实现主、备用电源的自动转换。且备用电源应至少能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正常工作3h。
6.3.7.6 应急照明控制器在下述情况下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故障类型。故障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故障光信号在故障排除前应保持。故障期间,灯具应能转入应急状态。
故障条件如下所述:
a)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欠压;
b) 应急照明控制器备用电源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c) 应急照明控制器与为其供电的备用电源之间的连接线开路、短路。
6.3.7.7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对本机及面板上的所有指示灯、显示器、音响器件进行功能检查。
6.3.7.8 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以手动、自动两种方式使与其相连的所有灯具转入应急状态;且应设强制使所有灯具转入应急状态的按钮。
6.3.7.9 当某一支路的灯具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接线开路、短路或接地时,不应影响其他支路的灯具或应急电源盒的工作。
6.3.7.10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自带电源型灯具时,处于应急工作状态的灯具在其与应急照明控制器连线开路、短路时,应保持应急工作状态。
6.3.7.11 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自带电源型灯具时,应能显示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
6.3.7.12 当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应急照明集中电源时,应急照明控制器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a)显示每台应急电源的部位、主电工作状态、充电状态、故障状态、电池电压、输出电压和输出电流;
b)显示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工作状态;
c)控制每台应急电源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d)在与每台应急电源和各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之间连接线开路或短路时,发出故障声、光信号,指示故障部位。
6.4.1 自带电源型和子母型灯具充、放电性能
6.4.1.1 灯具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开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开路或短路时灯具应点亮故障状态指示灯,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灯具应能正常工作。灯具的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连续过充电电流不应超过0.05C5A(铅酸电池为0.05C20A)。
6.4.1.2 灯具应有过放电保护。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0%(使用铅酸电池时,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额定电压的85%),放电终止后,在未重新充电条件下,即使电池电压回复,灯具也不应重新启动,且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5A(铅酸电池为10-5C20A)。
6.4.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充、放电性能
6.4.2.1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有过充电保护和充电回路短路保护,充电回路短路时其内部元件表面温度不应超过90℃。重新安装电池后,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能正常工作。充电时间不应大于24h,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充电电流不应大于0.4C20A。
6.4.2.2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有过放电保护。使用免维护铅酸电池时,放电电流不应大于0.6C20A;每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不应小于电池额定电压的85%,静态泄放电流不应大于10-5C20A。
系统在主电电压的85%〜110%的范围内,不应转入应急状态。
系统由主电状态转人应急状态时的主电电压应在主电电压60%〜85%范围内。由应急状态回复到主电状态时的主电电压不应大于主电电压的85%;系统电压处在主电电压60%〜85%范围内的任一电压时,不应发生状态指示灯和继电器多次跳动等切换现象,非闪亮式的光源不应发生光源闪烁的状态。
系统应完成10次“充电→放电终止→充电”循环的充电、放电过程。末次放电时间不应低于放电时间的85%,并满足6.3.2的要求。
系统内各设备的主电源输入端与壳体之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50MΩ,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与壳体间的绝缘电阻不应小于20M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