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叶窗式空气质量监测传感器
百叶窗式空气质量监测传感器

BYC-KQ百叶窗式空气质量监测传感器

参考价: 订货量:
10000 1

具体成交价以合同协议为准
2023-06-14 13:41:39
552
属性:
测量范围:0~1000ug/m3;产地:国产;电源电压:220VV;基本误差:±5%%FS;加工定制:是;气体流量:50-60km2ml/min;外形尺寸:1mm;显示方式:数字式;仪器种类:电化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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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属性
测量范围
0~1000ug/m3
产地
国产
电源电压
220VV
基本误差
±5%%FS
加工定制
气体流量
50-60km2ml/min
外形尺寸
1mm
显示方式
数字式
仪器种类
电化学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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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锦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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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简介

百叶窗式空气质量监测传感器,基于无线传输系统,将CO、NO2、O3、SO2、PM2.5、PM10等监测数据上传到云平台,所有监测参数可根据项目要求做实际调整,数据经后台采集分析后将在PC端、移动端进行展示和超标报警。

详细介绍

BYC-KQ型百叶窗式空气质量监测传感器

1.1产品简介

锦州锦泰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百叶窗式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基于无线传输系统,将CONO2O3SO2PM2.5PM10等监测数据上传到云平台,所有监测参数可根据项目要求做实际调整,数据经后台采集分析后将在PC端、移动端进行展示和超标报警。

该系统可广泛应用在智能家庭,智慧楼宇,生产车间等有特殊环境要求的室内环境,结合物联网环境质量平台,对环境监测实现数字化信息管理,体积小巧、结构简单、适用于任何环境下的空气质量监测,除了能更加有效的管控也节省了人力、物力等经济成本。

1.2配置参数

名称

规格/明细

设备

外壳

配置防风防雨百叶窗;

采用悬挂式安装,保证采样充分。

PM2.5

/PM10

监测单元

检测原理:光散射原理;分辨率:0.1ug/m3

检测范围:01000ug/m3

气体传感器

CO:测量范围/分辨率:0-20/0.01ppm

采样精度:±5%FS

NO2:测量范围/分辨率:0-10/0.001ppm

采样精度:±5%FS

SO2:测量范围/分辨率:0-1/0.001ppm

采样精度:±5%FS

O3:测量范围/分辨率:0-1/0.001ppm

采样精度:±5%FS

供电方式

采用220V12V供电插头(设备自带)


1.3功能特点

1.GPRS/WiFi二选一通讯方式,实时在线,数据自动上报;

2.本地SD卡存储,可存储产品生命周期内全部历史数据,支持无线网络远程查看;

3.可对设备进行远程的在线升级,并接收设备状态反馈;也可本地采用SD卡更新内核程序,设置通讯参数;同时支持蓝牙连接,对设备进行调试。

4.网络断线或上传失败自动保存、重连后自动补传;

5.自诊断功能,对设备工作状态进行自检,诊断发生故障的部件;

6.供电方式可根据需求自行选择电池供电或220V电源供电;

7.体积小、功耗低,功能齐全,高稳定性、高可靠性设计;

8.可扩展其它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如:流量控制、红外探测等

1.4监测点位布设要求

1.4.1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

位于各城市的建成区内,并相对均匀分布,覆盖全部建成区。

采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算的方法,估计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总体平均值。全部城市点的污染物浓度的算术平均值应代表所在城市建成区污染物浓度的总体平均值。

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是指将城市建成区均匀划分为若干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不大于2千米×2千米(面积大于200平方千米的城市也可适当放宽网格密度),在每个网格中心或网格线的交点上设置监测点,了解所在城市建成区的污染物整体浓度水平和分布规律,监测项目包括GB3095-2012中规定的6项基本项目(可根据监测目的增加监测项目),有效监测天数不少于15天。

模式模拟计算是通过污染物扩散、迁移及转化规律,预测污染分布状况进而寻找合理的监测点位的方法。

拟新建城市点的污染物浓度的平均值与同一时期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算的城市总体平均值估计值相对误差应在10%以内。

用城市加密网格点实测或模式模拟计算的城市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拟新建城市点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同一时期城市总体估计值计算的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在15%以内。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1.4.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背景点

区域点和背景点应远离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区域点原则上应离开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20千米以上,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50千米以上。

区域点应根据我国的大气环流特征设置在区域大气环流路径上,反映区域大气本底状况,并反映区域间和区域内污染物输送的相互影响。

背景点设置在不受人为活动影响的清洁地区,反映国家尺度空气质量本底水平。

区域点和背景点的海拔高度应合适。在山区应位于局部高点,避免受到局地空气污染物的干扰和近地面逆温层等局地气象条件的影响;在平缓地区应保持在开阔地点的相对高地,避免空气沉积的凹地。

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1.4.3污染监控点

污染监控点原则上应设在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污染物高浓度区以及主要固定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明显影响的地区。

污染监控点依据排放源的强度和主要污染项目布设,应设置在源的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的大落地浓度区内,以捕捉到大污染特征为原则进行布设。

对于固定污染源较多且比较集中的的工业园区等,污染监控点原则上应设置在主导风向和第二主导风向(一般采用污染重季节的主导风向)的下风向的工业园区边界,兼顾排放强度大的污染源及污染项目的大落地浓度。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监测目的确定点位布设原则增设污染监控点,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1.4.4路边交通点

对于路边交通点,一般应在行车道的下风侧,根据车流量的大小、车道两侧的地形、建筑物的分布情况等确定路边交通点的位置,采样口距道路边缘距离不得超过20米。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目的确定点位布设原则设置路边交通点,并实时发布监测信息。监测点周围环境和采样口设置的具体要求见附录A。

1.5大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数量要求

1.5.1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

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的少监测点位数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按建成区城市人口和建成区面积确定的少监测点位数不同时,取两者中的较大值。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设置数量要求

建成区城市人口(万人)

建成区面积(km)

少监测点数

<25

<20

1

25-50

20-50

2

50-100

50-100

4

100-200

100-200

6

200-300

200-400

8

>300

>400

按每50-60km2建成区面积设1个监测点,并且不少于10个点

1.5.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背景点

区域点的数量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划,兼顾区域面积和人口因素设置。各地方应可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申请增加区域点数量。

背景点的数量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划设置。

位于城市建成区之外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其区域点和背景点的设置优先考虑监测点位代表的面积。

1.5.3污染监控点

污染监控点的数量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地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本地区环境管理的需要设置。

1.5.4路边交通点

路边交通点的数量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各地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本地区环境管理的需要设置。

1.6监测点位布设方法

网格布点法:这种布点法是将监测区域地面划分成若干均匀网状方格,采样点设在两条直线的交点处或方格中心,每个方格为正方形,可从地图上均匀描绘,方格实地面积视所测区域大小、污染源强度、人口分布、监测目的和监测力量而定,一般是19km2布一个点.若主导风向明确,下风向设点应多一些,一般约占采样点总数的60%,这种布点方法适用于有多个污染源,且污染源分布比较均匀的情况;

同心圆布点法:此种布点方法主要用于多个污染源构成的污染群,或污染集中的地区,布点是以污染源为中心画出同心圆,半径视具体情况而定,再从同心圆画45°夹角的射线若干,放射线与同心圆圆周的交点即是采样点;

扇形布点法:此种方法适用于主导风向明显的地区,或孤立的高架点源。以点源为顶点,主导风向为轴线,在下风向地面上划出一个扇形区域作为布点范围。扇形角度一般为45°~90°,采样点设在距点源不同距离的若干弧线上,相邻两点与顶点连线的夹角一般取10°~20°

1.7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城市点的监测项目依据GB3095-2012确定,分为基本项目和其他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背景点的监测项目除GB3095-2012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外,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管理需求和点位实际情况增加其他特征监测项目,包括湿沉降、有机物、温室气体、颗粒物组分和特殊组分等。

监测基本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

其他项目:二氧化碳(CO2)、甲烷(CH4)、N2O)、六氟化硫(SF6)、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化碳(PFCs)等。

污染监控点和路边交通点可根据监测目的及所针对污染源的排放特征,可省级相关部门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环境情况确定监测项目。

1.8点位管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共分为省、市、县、乡镇四级,分别由同级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上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可根据环境管理需要从下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中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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