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未开启,被处罚!
时间:2024-12-23 阅读:36
2024年7月8日,湖北省宜昌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工程机械公司开展计划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气瓶库房内存放有丙烷气瓶,供气管线处连接有2瓶丙烷气体,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未通电开启。经查,该公司因节日放假,放假前对生产车间整体断电,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也被一同断电,但节后开工时未开启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器。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指出问题后,其立即整改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可燃气体爆炸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了预防事故发生,国家对可燃气体的使用有强制规定。《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8.3.3条明确,建筑物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应灵敏、可靠。
在安全生产的关键环节中,可燃气体报警器无疑是一道重要的防线。然而,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却在不经意间将这道防线弱化,如安装后因自行断电且未及时恢复供电,导致可燃气体报警器失去效用,这无疑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埋下了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zha弹”,其潜在风险不言而喻。
安全设备是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守护者,对于可燃气体报警器以及各类安全设备,生产经营单位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经常性的维护能及时发现设备的细微故障,保养可延长设备寿命并确保其灵敏性,定期检测则是对设备性能的精准把控。这一系列举措绝非可有可无,而是保障生产安全的必要手段。只有确保安全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才能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避免因小失大,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稳定发展和员工的生命安全提供坚实保障,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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