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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2021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下达了2021年第三批行标制修订计划,JB/T《液体测量系统用体积管》行业标准列入制订计划。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由全国工业过程测量控制和自动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SAC/TC124)归口,由全国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一分技术委员会(SAC/TC124/SC1)组织制订。该标准已起草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体积管液体流量标准装置是液体流量的检定和校准的典型标准装置之一,处于国家量值传递和溯源体系的中间环节,对液体流量量值传递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在国内的计量技术机构、校准实验室、
流量仪表的制造商、食品和石油化工、水务等行业有广泛的应用。特别是油品贸易交接环节,体积管对液体流量量值的统一起到了关键的作用。
体积管主要作用是测量液体的体积或流量。既可作为实验室的流量标准装置,也可实现在线检定或校准流量计。和其他测量装置相比,具有准确度高、重复性好、稳定可靠、在生产或校准流程上实现不中断流程的连续测量等优点。体积管广泛用于液体流量计的校准或检定。
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规范体积管在校准和检定中的使用,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可靠性,提出制定本文件。标准中对体积管的类型和结构、用于校准测量系统时的一般要求和检测程序作了规定,可为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公正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提供保证;为体积管生产企业提供校准规范;为技术监督部门提供计量校准和使用的统一标准;为计量院所或实验室、流量计生产企业等部门提供体积管使用规范。本文件对于体积管和流量计生产企业正确使用、推进体积管的技术进步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件能有效推动和统一体积管的使用方法,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本标准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则起草。本标准参考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T 9109.2-201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计量 第2部分:流量计安装技术要求;GB/T 9109.3-2014 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计量 第3部分:体积管安装技术要求;GB/T 17286.2-2016/ISO 7278-2:1988 液体烃动态测量-体积计量检定系统-第2部分: 体积管;GB/T 17288-2009/ISO 2714:1980 液态烃体积测量 容积式流量计计量系统;GB/T 25480-2010 仪器仪表运输、贮存基本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体积管流量标准装置的术语定义和符号、原理和结构分类、设计与安装、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和运输贮存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液体流量测量系统的标准型体积管生产和检验,包括了活塞和柱塞式等体积管。
测量原理:
体积管是利用标准管道或标准缸体进行测量的液体流量标准装置,用于液体流量的检定或校准。测量过程是由置换器(通常是球体或活塞)通过标准计量管段,在运行时间内驱动感应检测开关来完成,通过标准体积与被测流量计示值相比较,得到被测流量计的示值误差。流体流量可由置换器在检测开关之间的运行时间和标准体积来确定,标准容积应进行温度和压力修正得到实际的测量体积。以下是常见体积管类型,其他类型的体积管可以参考。
一般要求:
体积管的设计与选择应符合GB/T 9109.3-201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计量 第3部分:体积管安装技术要求》的规定。为了正确计量和控制,测量控制系统应能采集相关的测量数据,体积管应满足以下的要求。
体积管标准体积为标准状态(20℃、101325Pa)下的体积。
体积管的校准方法有三种: 水置换法(分为称重法和容积法)、标准表法和尺寸法。参见附录A。
体积管标准容积值的计算,水置换法需将每次校准测得的水体积换算到标准状态下的体积,体积管标定装置按照等级设计需要具备的功能。
体积管安装调试正常应校准后使用,并按照有关规定的定期重新校准。如果体积管在维修或改装后(例如更换检测开关、管道内部重新涂覆层、拆卸重新安装后),应重新校准体积管。
体积管的安装原则:
体积管的安装应符合GB/T9109.3-201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计量 第3部分 体积管安装技术要求》规定,应考虑以下:a)按照体积管生产厂的使用说明书要求;b)流量计检测安装参考GB/T 9109.2-2014《石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动态计量 第2部分:流量计安装技术要求》;c)体积管一般宜安装在计量系统下游,工艺管道与体积管间连接的密封件不应突入管道内部;d)体积管进出口轴线与相连管道轴线应同心。
环境条件:
体积管的一般工作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要求:a)温度:-10℃~+50℃;b)相对湿度:5%~90%;c)大气压力:76kPa~116kPa;无强磁场干扰和无强烈振动影响。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型生产的定型、鉴定;b)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c)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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