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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和指导锰渣的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现批准《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本标准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本标准规定了锰渣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以及监测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参考: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4915 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 30760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T 30810 水泥胶砂中可浸出重金属的测定方法;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 557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水平振荡法等文件编制而成。
总体要求:
1. 锰渣污染环境防治应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采取措施减少锰渣产生量,尽可能对锰渣进行综合利用,最大限度降低锰渣的填埋量,控制环境风险。
2.锰渣收集、贮存、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等各种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发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及限值要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3.锰渣及其预处理产物作为替代原料生产的产品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
4.锰渣收集、贮存、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过程应满足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收集、贮存、运输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1.锰渣的收集和贮存设施应具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
2.锰渣的运输工具(包括传送带,运输车辆等)应具有防雨、防渗漏、防遗撒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3.锰渣的收集和贮存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中氨气应符合 GB 14554 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其他污染物应符合 GB 16297 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
4.锰渣不应与阳极泥、含铬污泥及其他可能影响锰渣理化性质的固体废物混合收集、贮存和运输。
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1.锰渣及其预处理产物用于水泥生产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污染控制技术要求:a)水泥生产过程的污染控制应满足 GB 30485、GB 4915 和 HJ 662 的要求;b)应控制锰渣及其预处理产物的投加比例,所生产水泥按照 GB/T 30810 规定的方法测定的可浸出重金属含量应符合 GB 30760 中规定的限值要求;c)锰渣及其预处理产物中的氯、硫等含量应满足水泥生产工艺控制的要求;d)锰渣作为生产水泥的混合材预料应满足 HJ 662 有关替代混合材的废物特性要求,不满足要求的锰渣应先进行预处理满足要求。
2.锰渣经预处理后的产物才可以作为替代原料用于生产除水泥之外的其它建筑材料产品,所生产的产品除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要求外,还应按照 GB/T 30810 规定的方法测定可浸出重金属含量,其含量应符合 GB 30760 中规定的限值要求。同时按照 HJ 557 规定的浸出方法,浸出液 pH 值应为 6~9,氨氮浓度应小于 1.0 mg/L。
3.锰渣及其预处理产物利用过程的污染防治应符合 HJ 1091 的要求。
4.符合 7.3 要求的锰渣利用产物,满足 GB 34330 第 5.2 条规定的条件的,不作为固体废物管理;否则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标准适用于标准实施后新产生的锰渣在收集、贮存、运输、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过程中的污染控制,可作为与锰渣预处理、利用、充填、回填和填埋有关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等的技术参考。
本标准实施前堆存锰渣的利用、充填和回填过程中的污染控制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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