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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管控》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2022/3/31 9:05:35    30946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源调查、监督、治理、环境风险管控等工作和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污染源管控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
  【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生态环境档案的科学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污染源管控》修订工作,目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生态环保档案信息资源来源广泛、时空特征更加明显,其标准依赖性强,系统性和专业性特点突出。污染源管控涉及面广,具体工作主要包括工业污染源调查、重点行业 VOCs 达标排放限期治理、综合流域综合治理、污染源治理技术试点和推广、污染源现场挂牌督办、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管理、污染源总量控制、重点环境风险源管控、突发生态环 境事件应急等,其中,污染源管控档案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处理、处置的重要法律依据,在污染事件的后期调查、取证、司法鉴定、环境污染源的后期管理、区域污染源的调查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污染源管控档案的管理水平将直接影响到生态环境保护业务的开展及相关工作的质量,加强污染源管控档案资源建设,实现污染源管控档案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加强污染源管控档案的科学管理,规范污染源管控档案工作,服务于生态环境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污染源》(HJ/T 8.4-94)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1994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标准名称调整为《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污染源管控》;补充完善了适用范围等内容;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补充完善了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等文件材料管理内容;补充完善了档案的保管与统计、保管期满的处置、补充和调整等档案管理内容;补充完善了档案的开发与利用等内容;补充完善了附录 A,增加了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
 
  本标准参考GB/T 10609.3 技术制图 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 11821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2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8894 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HJ/T 7 中国档案分类法 环境保护档案分类表;HJ 9 生态环境档案著录细则;DA/T 1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31 纸质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38 电子文件归档光盘技术要求和应用规范;DA/T 50 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68 档案服务外包工作规范;DA/T 69 纸质归档文件装订规范;DA/T 78 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等文件编制而成。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源调查、监督、治理、环境风险管控等工作和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污染源管控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污染源管控档案 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单位的污染源管控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等专项工作时,有明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的,按相应专项工作要求执行。涉及核与辐射安全的档案管理按《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核与辐射安全》执行。涉及环境监测的档案管理 按《生态环境档案管理规范 生态环境监测》执行。涉及环境监察的档案管理按《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察》执行。涉及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档案管理按《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 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执行。
 
  基本要求:
 
  1.污染源管控档案工作应遵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确保档案实体及其信息真实、 完整、系统、可用和安全。
 
  2. 档案工作应与污染源管控工作管理同步,纳入质量保证体系、管理程序和岗位责任制等,实现从 污染源管控文件材料形成、整理到归档的全过程管理。
 
  3.生态环境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负责本单位档案的集中 统一管理,对本单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认真做好档案的接收、保管、 开发利用等工作。
 
  4.文件材料承办部门(承办人)应在本档案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 档。若承办部门涉及2个及以上,由主办部门负总责。
 
  5.文件材料承办部门负责人对归档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负责,并负责督促 指导承办人收集、整理文件材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文件材料承办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 污染源管控工作产生的文件材料,应遵循 DA/T 68 的有关规定。被委托方负责收集、整理,并按规定 交接委托方归档,委托方应当进行相关指导。
 
  6.文件材料承办部门撤销、业务调整或承办人退休、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做好文件材料的清理交 接工作。
 
  7.涉密文件材料、档案的管理及开发利用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电子文件的整理:
 
  1.电子文件应参照纸质文件的整理方式,在拟制、办理或收集过程中完成保管期限鉴定、分类、 排序、命名、存储等整理活动。可按照分类方案建立多层级文件信息包集中存储,文件信息包应包含 电子文件及过程信息、结构信息、背景信息等元数据。电子文件的整理参照 GB/T 18894 有关规定执 行。
 
  2.电子文件命名应符合相关规则,体现电子文件与相应元数据的关联。经业务系统拟制的应由业 务系统按内置命名规则自动、有序地为电子文件及其组件命名;在单台计算机中经办公、绘图类等应 用软件形成的电子文件,应采用完整、准确的电子文件题名命名;声像类电子文件可采用数字摄录设 备自动赋予的计算机文件名。
 
  3.电子文件承办部门(承办人)负责对电子文件信息包进行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检 验,包括内容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与纸质或其他载体的内容是否一致等。
 
  4.数码照片应使用数字成像设备直接拍摄形成的原始图像文件进行整理,不得对数码照片的内容 和 EXIF 信息进行修改和处理。数码照片的整理参照 DA/T 50 的有关规定执行。
 
  5.音像电子文件在保证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基础上,应通过转码、复制等方式将电 子文件采集、转存在计算机存储器中,经过系统整理、著录后归档。音像电子文件的整理参照 DA/T 78 的有关规定执行。
 
  6.存储电子档案的介质或装具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载体序号、类别号、案卷起止号、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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