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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眩光测量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2022/2/10 10:11:33    21162
来源:仪表网
摘要:根据国家巿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全国光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已完成《眩光测量仪校准规范》光学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国家巿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全国光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已完成《眩光测量仪校准规范》光学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为了使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能广泛适用和更具操作性,特向全国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3月31日。
 
  眩光是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亮度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者降低观察目标或细节部分的能力的视觉状态。根据眩光的效应分类,可以分为不舒适眩光和失能眩光。眩光本质是一个光度学和视光学相结合的产物,主要体现为外界的光线变化对人眼造成的生理反应。调查研究结果显示,长期生活在照明不良好的环境,例如不合适的灯光照度、不均匀的灯光分布、过量眩光等,对于人体健康的危害极其严重。因此测量眩光能够有效预防和避免安全性问题的发生。
 
  目前,静态光环境眩光测量仪器的测量理论和方法业内研究较多,然而市场上统一眩光值UGR、阈值增量TI和眩光值GR等商用成像式眩光测量仪的性能指标参差不齐。国内外相关标准有GB/Z 26212-2010 / CIE 117 – 1995 《室内照明不舒适眩光》/《Discomfort glare in interior lighting》、CIE 140 - 2019《Road Lighting Calculations, 2nd Edition》、JGJ/T 163 – 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和GB 50034 - 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它们给出了特定用途和行业对此类仪器产品质量和限值的要求,未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计量校准方法和标准器等具体技术指标和明确的溯源链。此类仪器目前主要应用到政府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第三方检测公司以及照明设计规划部门。为更好的贯彻执行计量法,确保此类仪器测量结果的一致性,满足这类仪器的量值溯源需求,制定眩光测量仪国家校准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本规范为首次制定。JJF 1071-201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32-2005 《光学辐射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JJF 1059.1-2012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校准规范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规范。
 
  本规范参考:GB 50034 - 201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T 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GB/Z 26212-2010 / CIE 117 – 1995 《室内照明不舒适眩光》/《Discomfort glare in interior lighting》;CJJ 45 – 201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JGJ 153 – 2016 《体育场馆照明设计及检测标准》;JGJ/T 163 – 2008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CIE 140 - 2019《Road Lighting Calculations, 2nd Edition》等文件编制而成。
 
  依据JJF 1071-201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引言、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计量单位、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述、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A、附录B、附录C等内容。
 
  校准环境条件:
 
  1.环境温度:(23 ± 5)℃;湿度:≤80 %RH。2.实验室应为光学暗室,且无其他杂散光影响。3.校准现场不应有影响测量的振动干扰。
 
  校准用设备:
 
  校准用测量设备应经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或校准,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
 
  1.眩光校准装置。a.亮度范围:(5~5000)cd/m2;b.亮度相对扩展不确定度:Urel = 3% (k=2);c.眩光源亮度均匀度:≥95 %;d.统一眩光值UGR调整范围:10~30;e.统一眩光值UGR扩展不确定度:U = 1.0 (k=2);f.阈值增量TI调整范围:5 %~25 %;g.阈值增量TI扩展不确定度:U = 1.0% (k=2);h.眩光值GR调整范围:20~60;i.眩光值GR扩展不确定度:U = 2.0 (k=2);
 
  2.辅助调整装置。三脚架或者调整台,用于眩光测量仪的安装和调整。
 
  校准结果表述: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上反映,校准证书校准原始记录格式见附录A,校准证书内页推荐格式见附录B。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 标题,如“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b) 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 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d) 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 送校单位的名称和地址;f) 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 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h) 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对抽样程序进行说明;i) 对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j) 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k) 校准环境的描述;l) 被校仪器工作的波长范围;m) 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n) 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o) 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p) 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或报告的声明。
 
  复校间隔时间:
 
  眩光测量仪的复校时间间隔建议为1年。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如果对仪器的检测数据有怀疑或仪器更换主要部件及修理后应对仪器重新校准。
 
  本规范适用于测量参数为统一眩光值(Unified Glare Rating)、阈值增量(Threshold increment)和眩光值(Glare Rating)等眩光测量仪的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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