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分布光度计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2022/2/10 8:30:56    25017
来源:仪表网
摘要:根据国家巿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全国光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已完成《分布光度计校准规范》光学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国家巿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达的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全国光学计量技术委员会已完成《分布光度计校准规范》光学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征求意见稿。为了使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能广泛适用和更具操作性,特向全国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2年3月31日。
 
  分布光度计常用于灯具及光源配光性能的测量,即灯具及光源在空间不同方向的光度量值的空间分布。分布光度计出厂的技术说明上标注的总光通量准确度和响应度线性、及转角准确度等参数,标注多不规范,且不同厂家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一般用户较难判断仪器性能差异,影响用户使用。特别是灯具质检机构和生产厂家,均用此类仪器检测照明产品光学性能,如果分布光度计的性能差,将直接影响对照明产品性能乃至质量的评价。
 
  目前,用到分布式光度计的相关标准有GB/T 9468-2008《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和GB/T 5700-2008《照明测量方法》。它们给出了特定用途和行业对此类仪器产品质量和限值的要求,未给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计量校准方法和标准器等具体技术指标和明确的溯源链。为了保证分布光度计相关光学参数量值传递的准确可靠,就要对其进行定期校准,保证其测量参数有效溯源,满足相关行业对照明光源、灯具等产品光学参数检测结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为提高光源产品质量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鉴于目前此类仪器尚无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为更好的贯彻执行计量法,为保障此类仪器量传量值准确可靠,制定分布光度计国家校准规范是非常有意义的。
 
  JJF 1071-201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 1001-2011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32-2005 《光学辐射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JJF 1059.1-2012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共同构成支撑校准规范制修订工作的基础性系列规范。
 
  本规范为首次制定。本规范参考:JJG 245-2005 《光照度计》;JJG 246-2005 《发光强度标准灯》;JJG 247-2008 《总光通量标准白炽灯》;GB/T 9468  《灯具分布光度测量的一般要求》编制而成。
 
  依据JJF 1071-201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范主要内容包括:引言、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计量单位、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述以及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等内容。
 
  校准环境条件:
 
  1.环境温度: (23±5)℃,校准其间,温度变化应不超过3℃;测量LED时,温度为 (25±2)℃,或根据温度对测量结果进行修正。2.湿度:≤85%RH。其他:校准应在暗室中进行,室内不应有腐蚀性气体、影响测量的震动、电磁干扰或空气流动。
 
  测量标准及其它设备:
 
  1.发光强度标准灯。标准灯应符合JJG 246-2005《发光强度标准灯》中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灯计量特性要求,至少3只。2.总光通量工作标准灯。工作标准灯应符合JJG 247-2008《总光通量标准白炽灯》中的一级或二级标准灯计量特性要求,至少3只。LED测光标准灯,相关色温在2700 K ~6500 K的LED光源至少3只,Urel=2.0%(k=2)。3.转角测量装置。自准值仪:准确度等级不低于3级。多面棱体:准确度等级不低于四等。转角测量仪:分辨力不大于0.01°,最大允许误差MPE:±0.02°。激光跟踪仪:MPE:±(15μm+6×10-6L)。注:上述测量仪表均应具有有效的检定、校准证书。
 
  校准结果表述: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上反映,校准证书校准原始记录格式见附录A,校准证书内页推荐格式见附录B。校准证书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 标题,如“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b) 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 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d) 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 送校单位的名称和地址;f) 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 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h) 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对抽样程序进行说明;i) 对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j) 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k) 校准环境的描述;l) 被校仪器工作的波长范围;m) 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n) 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以及签发日期;o) 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p) 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或报告的声明。
 
  复校间隔时间:
 
  由于复校时间间隔的长短是由仪器的使用情况、使用者、仪器本身质量等诸因素所决定的,因此,送校单位可根据使用情况自主决定复校时间间隔。建议校准周期1年。
 
  本规范适用于分布光度计的校准。

全部评论

上一篇:江苏计量院3项计量标准顺利通过新建标考核

下一篇:《照明光源频闪测量仪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相关新闻
热门视频
相关产品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