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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2022/1/24 10:46:40    34839
来源:仪表网
摘要:本细则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含教学仪器)。
  【仪表网 仪表文件】为了推动黑龙江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黑龙江省科技厅研究起草了《黑龙江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与补贴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其他从事科学研究的单位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13945000863@163.com,截止时间2022年2月8日。
 
  推动黑龙江省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充分释放服务潜能,提高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决定对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以下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服务进行评价考核并给予补贴支持。为做好评价考核与补贴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科研设施和仪器是指政府预算资金投入建设和购置的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的各类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含教学仪器)。对于单台套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科学仪器设备,由管理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择优纳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创业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共享平台)。
 
  科研设施和仪器原则上都应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撑。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科研设施和仪器不纳入省共享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科技厅备案。
 
  评价考核以管理单位和服务机构为对象,按照机构类型、技术领域、科研设施和仪器规模等进行分类。
 
  (一)对管理单位的评价考核内容包括:1.日常管理情况。包括:集约化管理、纳入省平台等情况。2.运行情况。包括:专职实验人员、共享机时及开放共享投入等情况。3.开放共享(检验检测)情况。包括:检验检测收入、登记技术合同及政府科技项目资金等情况。
 
  对服务机构的评价考核内容包括:1.资源富集情况。为省共享平台富集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资源、接受委托开展专业化运营服务等情况。2.经费投入情况。在资源富集、在线服务平台建设、培训对接、运营服务等方面经费投入情况。3.服务成效情况。直接面向社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开展开放共享服务等情况。
 
  考核结果按照得分进行排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10%,良好比例不超过参评单位数量的30%,考核结果较差且没有合理客观原因的确定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对考核不合格或不参加考核的单位,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未能整改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对管理单位考核结果为优秀和良好且补贴基数在50万元以上(含)的给予补贴。补贴金额等于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乘以调整系数,并以万元为单位向下取整。补贴基数乘以补贴系数为应补贴金额。补贴基数为管理单位上一年度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检验检测)服务收入总额,包括对外共享收入(来自省内单位)和内部共享收入。优秀等次的补贴系数为0.2,良好等次的补贴系数为0.1。调整系数为当年资金预算总额除以应补贴总额。每个管理单位每一年度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补贴资金在省科技专项资金中安排。
 
  对服务机构实行定额补贴。地市子平台等服务机构,优秀等次5万元,良好等次3万元;区县推送站,优秀等次2万元,良好等次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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