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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网 仪表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和指导含铬皮革废料的环境管理,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含铬皮革废料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邮箱hwmd@mee.gov.cn,截止时间2022年1月31日前。
制革加工中,在鞣制及切削过程的多次修边、削匀和磨革等机械加工过程均会产生含铬皮革废料。我国制革工业每年产生的皮革固体废物中,相当一部分为含铬皮革废料。含铬皮革废料规范利用处置已成为促进皮革工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含铬皮革废料的主要成分包括胶原蛋白(约占总重量的 95%)和氧化铬(约占总重量的2%~4%),其中,胶原蛋白是生产工业明胶、工业蛋白、含铬蛋白复鞣剂、再生革、植绒粉等产品的绝佳原料,“铬”可被回用于含铬复鞣剂,重新用于制革生产,从而减少铬资源的使用消耗,并减少环境污染。含铬皮革废料的再生利用技术相对成熟,且市场需求旺盛,能够满足“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
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皮革、毛皮鞣制及切削过程产生的含铬废碎料属于危险废物。同时,《名录》明确部分含铬皮革废碎料在特定环节满足相应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由于现阶段针对含铬皮革废料无害化利用处置缺乏系统的研究,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处置过程中的环境风险特征不明,其利用处置缺乏科学有效的污染控制依据。
因此,有必要制定本标准为含铬皮革废料的环境管理提供依据,指导相关单位规范利用和处置含铬皮革废料,避免污染转移或二次污染的产生,提升整个皮革行业的环境管理水平。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规范和指导含铬皮革废料的污染控制,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含铬皮革废料的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定义,总体要求,收集、贮存、转移污染控制技术要求,利用和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要求,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包括: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463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34330 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T 38402 皮革和毛皮 化学试验 六价铬含量的测定:色谱法;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1091 固体废物再生利用污染防治技术导则等。
收集、贮存、转移污染控制技术要求:
1.含铬皮革废料应按修边、削匀、磨革等工序来源分类收集,不应掺入其他废物,并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
2.含铬皮革废料应使用符合GB 12463中Ⅲ类包装规定的塑料编织袋、纸袋、桶类或箱类等不易撒漏的包装材料进行包装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3.含铬皮革废料的贮存设施应符合GB 18597的规定。包装后的含铬皮革废料应及时转移至贮存设施内。
4.转移含铬皮革废料的车辆应具有防雨雪、防渗漏、防遗撒功能。
5.转移含铬皮革废料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选择适宜的路线,尽量避开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水源地和名胜古迹等敏感地点。
6.含铬皮革废料转移时的中转、装卸过程应遵守以下技术要求:a) 卸载区的工作人员应熟悉含铬皮革废料的危害特性,并配备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b) 含铬皮革废料装卸区应设置隔离设施。
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要求:
1.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和处置设施所有者应按照国家有关自行监测的规定及本标准的要求,对含铬皮革废料的利用和处置过程进行环境和污染物监测。设施所有者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可自行进行监测,也可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监测。
2.含铬皮革废料利用过程废水、废气和厂界噪声的监测按HJ 819的规定进行。
3.含铬皮革废料综合利用产物中六价铬的监测应符合HJ 1091关于再生利用危险废物的监测要求,其环境风险评价结果应符合6.1a)的六价铬限值要求,测试方法按GB/T 38402的规定进行。
4.含铬皮革废料进行焚烧处置时的监测要求应符合GB 18484的规定。
5. 含铬皮革废料进行填埋处置时的监测要求应符合GB 18598的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含铬皮革废料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和处置过程的污染控制与环境管理,可作为含铬皮革废料利用和处置等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管理、清洁生产审核和碳排放核算等的技术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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