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环保标准征求意见
- 2021/12/27 9:52:04 29931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善柠檬酸、淀粉、酵母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修改单。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
2015年,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以改善水环境质 量为核心,提出全面控制水污染物排放等十个方面的措施。我国是世界柠檬酸生产和消费大 国之一,针对柠檬酸工业生产的污染物排放管理,我国已发布实施了《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GB 19430—2013),对于控制柠檬酸生产的水污染物排放发挥了重要作用。 柠檬酸生产废水属于高浓度有机废水,可生化性较好,但按照现行排放标准《柠檬酸工业水 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中间接排放要求,其废水中污染物削减率要达到 90% 以上,方可排入污水处理厂,此部分运行费用给柠檬酸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与此同时, 一些工业园区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本身面临脱氮除磷的要求,而由于进水中碳氮比较低,使用 常规生物脱氮工艺时仍需补充一部分碳源,这无疑也加大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成本。
针对柠檬酸行业废水水质特点,拟对《柠檬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 进行修改,增加可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等要求。2021年生态环境部以《关于开展 2021 年 度国家生态环境标准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环办法规函〔2021〕312 号)下达了《柠檬酸 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430—2013)修改单制订任务,项目统一编号:2021-7。中 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作为主承担单位,组织北京市科学技术研究院资源环 境研究所、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有机酸分会)、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中心、中国食品发 酵工业研究院、河北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协作参与修改单的制订工作。
修改单主要技术内容:
适用范围:
随着环境保护要求的提升,目前企业园区化管理逐渐成为趋势,对于专门为柠檬酸工业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不收集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也应 执行柠檬酸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因此,应将柠檬酸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即在“适用范围”最后一段增加“本标准也适用于柠檬酸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 染物排放管理”。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 19430“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标准均有年代号,考虑标准修订后一般仍使用原标 准编号,且应引用修订后的最新版本,同时与目前新发布的标准写法保持一致,基于以上考 虑,修改单增加删除“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标准编号的年代号的规定。 修改单中拟增加排污口规范化的相关要求,参照已发布的“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 标志—排放口(源)”、“HJ 91.1 污水监测技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 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 31 号)、《关于印发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环办〔2003〕 95 号)等标准和文件执行,因此上述标准和文件应在规范性引用文件中予以补充。
术语和定义:
由于在适用范围中增加了“本标准也适用于柠檬酸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水污染物排 放管理”,因此,应将“柠檬酸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作为术语,并给出定义。修改单将 “柠檬酸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定义为“指专门为两家及两家以上柠檬酸工业企业提供污 水处理服务(不收集处理其他工业废水及生活污水)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由于柠檬酸行业排放废水可生化性较强,经过一定预处理后间接排放至污水处理厂,不 会对下游污水处理厂产生较大冲击,且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污水处理厂进水的可生化性,有 利于充分发挥污水处理厂的集中处理作用。因此,为鼓励和引导柠檬酸企业采用约定间接排 放限值的形式优化废水间接排放管理,修改单增加: “4.5 对于间接排放情形,若通过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企业与公共污水处理 系统约定排至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某项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则以该限值作为间接排放浓 度限值,不再执行原标准中间接排放浓度限值(包括表 1、表 2 和表 3 中的间接排放限值)。” 原“4.5”修改为“4.6”。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GB 19430 中规定“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但是 未考虑标准随后更新修订情况,如新发布的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适用,也可采用新发布的标准。因此,应对 GB 19430 中“5.6”予以完善,即修改为“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 定采用表 4 所列的方法标准。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其他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如明确 适用于本行业,也可采用该监测方法标准。”。
删除“表 4 水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中标准编号的年代号。
同时,为了落实执行协商间接排放限值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信息公开,修改单规定“对 执行 4.5 规定协商约定的污染物项目,企业自行监测数据应当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运营单位”。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
修改单新增“6 污水排放口规范化要求”一章,其规范化要求主要包括污水排放口和采 样点的设置及标识牌的设置要求,均可执行现行标准及文件的规定,即增加两个条款“6.1 污 水排放口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 HJ 91.1 的规定”;“6.2 应按照 GB 15562.1 和《关于印发 排放口标志牌技术规格的通知》或企业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污水排放口 或采样点附近醒目处设置污水排放口标志牌”。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 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修改单新增了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包 括排污单位电子显示屏设置,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的监督管理要求等。
原“6 实施与监督”改为“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原“6.1”、“6.2”分别修改为“7.1”、 “7.2”,并新增以下内容: 7.3 重点排污单位应在厂区门口等公众易于监督的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并按照《企业 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实时公布水污染物在线监测数据和其他环境信息。 7.4 与污水排放口有关的计量装置、监控装置、标志牌、环境信息公开设施等,均按生 态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监督管理。企业应建立专门的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开展建设、管 理和维护,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和改动。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