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子磁强计校准规范》征求意见
- 2021/11/29 8:25:41 34607
- 来源:仪表网
【仪表网 仪表标准】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下达的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质子磁强计校准规范》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及其它相关材料的起草工作。现按照有关规定,对上述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质子磁强计是利用质子在磁场中能级分裂的共振吸收效应测量磁场的磁强计,用于测量20 μT~100 μT的恒定磁场。质子磁强计最常见的用途有两个:一是作为恒定弱磁场标准装置的标准磁强计,二是用于高精度地磁场测量的工作用质子磁强计。根据工作原理的不同,质子磁强计可分为质子旋进磁强计和奥弗豪塞尔(Overhauser)磁强计。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依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JJF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进行编制。
本规范引用文件包括: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2012《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G 2052-90《磁感应强度(恒定弱磁场)计量器具》;JJF 1013-1989《磁学计量常用名词术语及定义》;JJG(军工)22-2012《质子磁强计检定规程》。
校准环境条件:
环境条件及其要求如下:a)温度:15 ℃~25 ℃;b)相对湿度:不大于80%;c)磁场波动:噪声校准时工作区的磁场波动峰峰值应不大于10 pT,其他项目校准时工作区的磁场波动峰峰值应不大于0.1 nT;d)供电电源:(220±22)V,(50±1)Hz。
测量标准及其他设备:
1. 标准磁强计
磁场测量范围应覆盖被校质子磁强计的磁场范围,磁感应强度最大允许误差不大于被校质子磁强计最大允许误差的1/3。
2. 标准磁场系统
磁场测量范围应覆盖被校质子磁强计的磁场范围,工作区应大于被校质子磁强计的探头尺寸,工作区内非均匀性应不大于被校质子磁强计最大允许误差的1/3。
3. 干扰磁场补偿系统
噪声校准时工作区的磁场波动峰峰值应不大于10 pT,其他项目校准时工作区的磁场波动峰峰值应不大于0.1 nT。
4. 梯度磁场复现系统
最大梯度磁场不小于10 μT/m,最大允许误差±0.1 μT/m,工作区应大于被校质子磁强计的探头尺寸。
5. 无磁恒温系统
温度范围应覆盖被校质子磁强计的温度工作范围,温度波动不超过2℃/min,工作区剩磁应不大于1 nT,工作区应大于被校质子磁强计的探头尺寸。
校准结果表达:
校准结果应在校准证书(报告)上反映,校准证书(报告)应至少包括以下信息:a) 标题,如“校准证书”;b) 实验室名称和地址;c) 进行校准的地点(如果与实验室的地址不同);d) 证书或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编号),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e) 客户的名称和地址;f) 被校对象的描述和明确标识;g) 进行校准的日期,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有关时,应说明被校对象的接收日期;h) 如果与校准结果的有效性和应用有关时,应对被校样品的抽样程序进行说明;i) 对校准所依据的技术规范的标识,包括名称及代号;j) 本次校准所用测量标准的溯源性及有效性说明;k) 校准环境的描述;l) 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m) 对校准规范的偏离的说明;n) 校准证书和校准报告签发人的签名、职务或等效标识;o) 校准结果仅对被校对象有效的声明;p) 未经实验室书面批准,不得部分复制证书或报告的声明。
校准原始记录格式见附录B,校准证书(报告)内页格式见附录C。
依据JJF 1071-2010《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本规范内容包括:范围、引用文件、术语和计量单位、概述、计量特性、校准条件、校准项目和校准方法、校准结果表达、复校时间间隔以及附录等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质子磁强计的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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